什么是经济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的常见行为

2017-05-11

经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你对经济诈骗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经济诈骗罪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经济诈骗罪的简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经济诈骗罪的常见行为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是骗取信用证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此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伪造开证行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可能是他人伪造的。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诈骗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假冒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伪造的信用证,进而骗取出口商发货,诈骗出口商的货物,或者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伪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金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付贷款或购货款;四是利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抵押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甚至个人的资金财物。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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