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16-11-06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自改革开放后逐年递增,而且增长势头非常迅猛,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非常巨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给人们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6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列一:2016年01月01日,李祥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KU668号小型面包车由丘北县消防大队方向经文秀路驶往普者黑大街方向,01时27分许行驶至文秀路23号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与行人张文及停于道路南侧的云HSL99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祥驾驶云HKU668号车沿普者黑大街往文翠路方向逃离事故现场,2016年01月01日01时32分许,逃离至文翠路与新民街交叉路口处时,其所驾车辆在左转进入新民街过程中将路口处李侠摆设的烧烤摊撞毁后继续往彩云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新民街与彩云街交叉路口处时,云HKU668号车又将路口处的早点摊撞毁,之后李祥继续驾车逃逸,当日01时41分许,云HKU668号车行驶至丘北县锦屏镇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处时驶入道路北侧泥塘内,2016年01月01日05时30分许,丘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将李祥(肇事逃逸,构成犯罪)抓获归案,。

案列二:2016年01月15日22时21分,熊德忠由好客酒店方向步行往农贸市场方向,在其横过道路时,被陶秋平(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撞倒,倒地后于22时23分被刘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驾驶的云HH0456号轻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熊德忠当场死亡,陶秋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秋平及刘斌驾驶车辆先后离开现场。

案列三:2016年01月17日,谢忠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753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由西畴县兴街镇驶往西畴县莲花塘乡方向,00时36分行至西畴县文天线K66 800M路段与道路右侧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谢忠特、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受伤,黄太杨送往兴街镇卫生院途中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三起事故中,主要违法行为1起为肇事逃逸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1起为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1起为未取得驾驶证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有3人无驾驶证、1人饮酒后驾驶。

2016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交警分析:

1.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一是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二是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相应赔偿。三是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四点: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车辆不避让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尤其是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

4.酒后驾驶:无数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酒后驾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在我国,每年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2%-2.4%。为切实遏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 年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2011 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酒后驾驶则处以罚款、扣分、吊销驾照、拘留等。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据专家测算,20mg/100ml 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 则相当于3 两低度白酒或者2 瓶啤酒。

酒后驾驶有以下安全隐患分析:

(一)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理变化。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五)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研究显示,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 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 倍;达到100mg/100mL 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 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 倍左右。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2011 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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