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案例分析

2017-02-16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重要,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案情】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结婚,2005年10月生有一子小明,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7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小明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女方李某无需支付小明的抚养费。2009年3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小明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此充分予以尊重。但是,按照民法的相关法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小明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应支持小明的诉讼请求。

二、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2007年4月,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陈某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通知,多次敦促陈某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某均未理睬。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形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对于该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陈某不服,提出要求该开发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现实中,有人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责任,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是仅仅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而是规范双方的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来说,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某开发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

三、殴打问题

王吉和与姜凤友都是方正县粮库的职工。2002年某日,二人在工作中因事争执。借着酒劲儿,姜凤友将王吉和打伤。其后王被送进了医院住院医疗。经检查,王只是受了一些外伤和腰背软组织挫伤、擦皮伤。住院期间,白天由王吉和家人护理,晚上则由姜凤友护理。8月26日下午,姜凤友请王吉和吃了顿饭,还要给王7000元钱私了此事。王表示同意,但要与其姐姐商量,谁知他的姐姐在电话里表示不同意,并称还得拍片子再住几天。

姜凤友表面应允,心里却越想越气,他认为王家是有意在讹自己,遂产生了将王杀死的念头。当晚10时许,姜回到医院,趁王吉和不备,将其杀死,接着又用杀猪刀将王的头颅割下,装入塑料袋中。因姜怀疑是王吉和的姐夫为王出的主意,为吓唬王的姐夫,姜将装有王头颅的塑料袋扔到了王吉和姐姐家附近。案发后不久,姜凤友投案自首,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姜凤友被哈尔滨市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发后,王吉和的兄弟姐妹4人认为,患者在医院就医是消费者,作为提供服务的医院,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王吉和被杀死在病床上,是由于医院疏于管理造成的,医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4人将医院告上了方正县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王吉和的死亡是陪护人员采取暴力非法侵害所致,本案医院无故意和过失。必须承认,医院不可能建成公安局,对陪护人员故意杀害所所看护的病号这类事,真是难以防止。这种事也是前所未闻,作为医院,不能苛求其责,因为从事医疗服务才是其最基本职责。所以说本案败诉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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