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政策

2017-04-08

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转型以及货币政策再次使用利率工具,财政与金融这两大宏观经济手段的协调问题更加值得研究和关注。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财政金融政策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财政与金融的政策配合

财政与金融的政策配合,首先指的是在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过程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这两大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问题。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宏观经济来看财政货币政策配合,通过二者的协调,既要能有效刺激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又要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国民经济质量的提高。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合理调整二者在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中的配合关系。一般来说,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重点是调整结构性要素,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两大政策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合理分工的基础。然而,这并不是说财政政策可以放松总量控制,也不是说货币政策就可以放松结构调整,而是二者在处理总量与结构问题中的协调配合的优先次序。例如在当前的经济增长过程中,财政货币政策的配合就很值得研究,尤其是扩张性财政政策逐渐转化为稳健为主后,货币政策能否刺激投融资与保障公共项目后续资金需求,就是二者配合效果的一个重要例证。

其次,从财政货币政策的结合部来看,二者的有效配合与债券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具体来看,一是短期国债历来是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对象,作为两大政策工具的主要结合点,短期国债在我国显然数量严重不足,这使得现代货币政策手段也流于形式。实际上,所谓加强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配合,在此就是要求财政部门在安排国债发行的时候,不仅考虑预算状况以及成本约束,同样也应当把短期国债的货币政策效应考虑进来。二是国债市场的状况也能间接反映出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程度。例如,2003年9月份出现债券市场不断下跌,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财政货币政策在短期目标上的冲突。央行在通胀预期作用下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直接导致了货币市场资金头寸的紧张与利率上升,间接导致了几期国债发行的困难乃至失败。当然债市的下跌,与做空盈利模式的影响、QFII的冲击、债券收益预期的上升等因素也是相关的。但无论如何,从货币政策的角度看,忽视与财政政策、国债市场的协调,不仅会损害自己的政策操作基础,也会间接抵消宏观政策效果,并在债券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积累起潜在的金融风险。反过来从财政政策的角度看,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的可能走向,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如在国债发行中不仅考虑成本,也考虑到及时适应市场需求),也能够缓解与货币政策短期目标冲突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最后,从开放经济的角度的来看,财政货币政策的配合被赋予了更加复杂的内容。目前,贸易顺差和资本流动都使得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这就产生了巨大的货币扩张压力,为了维持货币政策的一致性,央行采取发行票据和正回购债券等方法来对冲货币增长。这同样造成债券市场资金紧张与短期利率上升,不利于国债市场改革与政策目标的协调。当然,上述的货币政策选择也积累了人民币的升值压力。总之,开放条件下由于面临更多的外部制约,货币政策难以保持稳定和一致性,同样,开放经济环境也对财政政策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去年中国政府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希望,这也是财政政策考虑到与金融政策协调而放弃短期利益目标的体现,即短期内会影响部分外贸企业出口,甚至可能以降低未来相关财政收入增长作为目前财政支出减少的代价。但是从财政与金融政策的整体配合来看,也许这却是合理的政策协调成本,当然也不可否认有短期财政压力与贸易改革要求的作用。

财政与金融的制度协调

为了实现财政与金融的制度协调,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利率本质上是财政和金融政策作用于实体经济的重要环节,二者的有效配合也与之密切相关。从利率基准的确定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即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由于目前国债余额管理尚为实现,财政部非特殊头寸需求,一般不会有发行短期债券的冲动。因此央行试图利用短期票据来增加债券市场流动性,减轻商业银行短期资金头寸压力,同时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工具。事实上,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替代国债形成利率基准的尝试。当然,就财政的角度来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尚处割裂状态之时,中国国债市场还无法形成基准利率体系,其他小规模债券品种也无成为基准的可能。然而,就基准利率形成中的工具发行进行合作,自然有利于降低财政与金融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协调成本。

其次,金融市场的完善是财政与金融进行制度协调的另一重点。我们知道,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在内的整体金融市场的完善,可以为财政和金融政策的配合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对此,除了市场的统一和完善、有效机制的建设等问题,需要注意的还有两点。一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建设,即通过促进金融主体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来使得财政和金融政策能够在现实经济和货币经济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因为财政与金融政策的配合效果,往往就是从这些金融主体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二是对金融创新的财政支持。应当看到,在一国的金融深化过程中,财政与金融政策的配合是全方位的。就金融创新来看,无论是金融产品的开发还是交易过程的创新,通常都需要有相应的财政支持才能实现。例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说是金融政策的一个重要创新点,这当然需要财政的税收中性理念的支持。

财政金融互动政策

贯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工作意见

一、实施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市级其他金融企业,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钒钛高新园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增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2.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组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科技支行,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公司等相关机构来攀设立分支机构,扩大金融资源供给。财政对新进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经费补贴。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3.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关因素确定奖补对象。对上述金融机构中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贴。

4.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5.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6.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7.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市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8.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允许市辖区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

9.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0.实施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金融机构为我市创新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企业贷款风险分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按照县(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县(区)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8%予以补贴。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4.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每台1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给予补贴。

15.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支持县(区)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财政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县(区)政府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本意见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县域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市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级金融机构和企业。区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区级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将奖补资金全额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预算指标下达区财政。扩权试点县按照目前财政体制,向省、市分别报送相关项目奖补资金。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落实。市级成立以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市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融资对接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开展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落实筹资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及时兑现应由本级承担的补助、补贴、奖补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各负其责,做好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市、县(区)发改、经信、政府金融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单位负责审核相关金融机构、企业申报的基础数据和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强化信息交流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各县(区)要及时上报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市级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数据,市财政局定期和不定期向各县(区)及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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