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2017-04-06

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2013〕42号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由小编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时事政治:这次出台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最大亮点就是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以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出发,首次为随军家属设立多渠道给予分类安置。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在接受采访中,对有关安置渠道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随军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对口安置

王成志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以“逢进必考”为由,要求这类随军家属重新参加考试。“随军把工作和身份随没了,显得不公平。这次《办法》作出对口安置规定,并明确接收安置手续办理时间,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家属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拖延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问题。”他说。

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安置

王成志表示,这部分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特殊奉献,其家属就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对这部分人员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既体现了地方各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心支持,更有利于鼓励全军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

企业需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

王成志认为,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明确国有、合资、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安置措施,少数企业以自主招聘为由,不愿履行这一义务。《办法》参照国家其他法律建立了企业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制度。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差异较大,企业分布不均衡,统一确定安置比例不一定符合实际,《办法》明确“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那些随军前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尤其是企业骨干力量的随军家属尽快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

王成志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促进扶持政策,尤其是对那些纳入就业援助对象人员,由政府实行托底安置。但受多方面因素和条件的制约,随军家属没有纳入这个范围。考虑到随军家属就业的特殊性,尤其是那些年龄偏大、缺乏一技之长、多次随军调动的家属实际情况,《办法》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依托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这是国家给予随军家属就业优待的一项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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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以后,随着火器的大量使用,在欧洲,步兵成为主要兵种,连、营、团、旅等成为正式的编制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8年11月,全军实行统一的编制,纵队改称军,军之上设兵团,其下统一按师、团、营、连、排、班序列和"三三制"原则编制。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新阶段。在部队编制上,按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陆军、海军、空军以及第二炮兵的编制序列和各级建制单位的名称,几经改革,形成了利于作战、便于管理的比较科学的合成军队的编制。世界其他国家军队的编制也都经历大体相同的发展过程,冷兵器时代,军队编成主要有车兵、步兵和骑兵,编制与通常的作战方式--密集方阵紧密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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