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强力推进殡葬管理工作,提高殡葬管理工作水平,制定了《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一、凡出现1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在7月之内进行取尸火化。同时,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100元。
二、凡出现1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其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罚款1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或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单位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扣除全年预算外工资300以上、5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凡属救助照顾对象的直系亲属出现棺葬或套葬的,除在7日内必须取尸火化外,属6种救助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的、享受农村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按照有关文件重新从严核实,如不符合条件取消其享受资格。属申请各类定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对象的,三牛肉不予审核、申报、审批。
四、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或职工,按照住点包块的责任范围,凡出现1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扣除全年工资5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调离民政部门,并降职使用。
五、经年度目标考核,凡火化率未达到100%、出现棺葬或套葬的实行一票否决。农村工作指导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不能被评为红旗单位、文明单位、个人不能评为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优秀公务员。并且分别给予党政正职500元、分管副职300元的经济处罚;凡火化率低于5‰且出现棺葬或套葬的、或出现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单位,列入当年的重管单位;凡连续2年纳入重管单位的,其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六、严禁制作和销售棺木。一经发现处以销售价格1—2倍的罚款,并且没收所有棺木。
七、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凡邾城街范围内死亡人员必须由街道统一指定的殡仪车统一运送。殡仪车运送价格必须按区物价局统一核定价格执行,实行一价收费制。如发现抬商价格或巧立名目收费,除没收全部超标收费外,处以超标收费3—5倍的罚款。如屡教不改仍要滥收费的,撤换殡仪服务员。
八、实行死亡人员登记制度。各单位由分管民政负责人每月定期如实向街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的死亡人员。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罚款50元。
九、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凡举报1例棺葬的,经民政部门查证核实,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各信息员(分各单位分管民政负责人兼任和民政部门确定的专职人员两种),对死亡人员隐瞒不报造成棺葬的,一经查出兼职信息员按以上规定从严执行。专职信息员取消其各种待遇。
十、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9月20日起执行,如与以前相关规定不符的按此规定执行。
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3月26日,安庆市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出台。规定指出安庆市行政区域内除岳西县为土葬改革区外,均为实行火葬区域。凡火葬区域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外来人口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违反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规定指出,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后,有责任敦促其亲属落实遗体火化,对不按规定火化、违规土葬的,将追究该党员、干部或职工的责任;严禁在公墓以外买卖土地建造坟墓,严禁参与任何违规土葬行为,不准建造活人坟,不准违规扩修祖坟。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自觉革除旧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不得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得沿街燃放鞭炮、抛撒冥纸、污染环境、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违者由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也将受到相关处罚:单位或组织的公用车辆为不按规定火化、违规土葬行为提供服务的;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的;对未经民政部门许可、工商部门批准销售丧葬用品的;全市各医疗机构确认入院患者死亡后必须及时通知殡仪馆,故意隐瞒、转移尸体的;遗体由医疗机构非法运出土葬的;殡葬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包庇违规殡葬行为,在殡葬改革工作中以罚代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牟取非法利益的;对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