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发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法的历史等相关司考考点。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发展
司法考点之法的历史类型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的历史类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发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司法考点之中国法律传统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中国法律传统。
(1)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思想背景
首先,我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涵义。汉语中,古人所说的法、刑、律三词涵义是相通的,核心是刑。另外,古代汉语中的法完全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法自君出,君主言出法随。从功能上看,我国古代的法主要是统治工具。
其次,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
再次,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体现在礼、法之间的关系中。
(2)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表现形式:
①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②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③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④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⑤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比较独特的,是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的,其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司法考点之法的现代化分类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
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
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相关阅读:
我国的现有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7、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
8、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收养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小企业促进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公司法、国企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保险法海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国籍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仲裁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