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法范文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年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法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2017年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法范文篇1
原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
被告: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办理离婚手续后至今的抚养费7000元以及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从办完离婚手续至今被告都没有管过孩子一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叫其对孩子行使抚养义务并两次带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离婚协议还约定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当时原告的工资只有840元,达到了其工资的40%。按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是原告一直抚养着,被告应该承担抚养费,也应达到其工资的40%,除此原告雇佣保姆支付了7000元和支付医疗费8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但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且对孩子没有任何亲情可言,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孩子若由被告抚养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第7条、16条,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及从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7000元、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2017年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法范文篇2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如何规定抚养权的变更的?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