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样本
共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那么对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范文一
出租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范文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宅座落
小区楼
区(县)街号房号
胡同
住宅状况
楼间
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
平平方米
租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月租金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