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创业优惠新政策

2017-06-17

为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湖北出台了新的创业优惠政策,下面小编为你解答湖北省创业优惠新政策。

湖北省创业优惠新政策:允许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登记

《意见》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允许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湖北省创业优惠新政策: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免税优惠

《意见》提出,实施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对返乡创业企业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对持《就业创业证》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湖北省创业优惠新政策:返乡创业可享受财政创业补助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积极参与“绿满荆楚”行动。在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营造原料林、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兴办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参加省级林产品加工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对返乡初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从事种养殖、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农村服务业、林下经济等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一定就业人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助。

湖北省创业优惠新政策:返乡创业贷款可享全额财政贴息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实施金融服务网格化战略。

进一步推广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和动产权益抵(质)押贷等新兴抵(质)押担保业务,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产成品等农村资产纳入担保品范围。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给予全额的财政贴息。

湖北省创业优惠新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

《意见》提出,以市、县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

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

同时,适度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按条件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对入驻企业给予场租、水电费等补贴,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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