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当事人有什么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那么你对劳动争议调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1、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申请调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超过法定期限,调解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
2、有权提供证据,陈述事实情况。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夸大,更不能捏造证据。
3、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有权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但是,应当向调解委员会提交委托证明。
4、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或接受。接受调解的,有义务参加调解。
5、有权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但应通知调解委员会,办理终结调解的手续。
6、当事人有权同意或拒绝接受调解意见。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未达成协议的,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7、当事人有权参加调解会议。同时有义务按时参加调解活动。有权申请调解委员回避,但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会决定。
8、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委员会对拒绝接受调解申请的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应依法申明自己的理由。
9、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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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的步骤
调解申请
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
调解申请人的资格;
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进行调查
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