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
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说: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能因为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篇一
《浅析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变》
摘要:本文分别就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57年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随后的法制向人治变革时期,改革开放后的依法治国思想萌发以及上世纪末到如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等几方面阐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演变。以期为我国法制进程的推动提供一些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演变
目前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发展与形成在历史的进程中经过了诸多的演变。而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研究其演变的进程对现在国家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949年―1957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建国之前几十年斗争积累的经验,以及国内的具体形势,在法制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我国依法治国奠定了一定基础。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对人民民主和专政的关系做出了辩证的阐释,明确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法制建设需要承担的任务。毛泽东提出人民革命政权的专政只是针对敌人,对人民则应采取民主措施。这篇文章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纲领及理论基础。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的有序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并颁布实施,这部宪法首次对我国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做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在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宪法》作为我国法治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原则、多党合作精神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工作、组织、权利等程序和关系,保证国家机器能根据宪法规定正常运转。同时就公民权利与义务上,《宪法》也做出了明确的阐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9年初,谢觉哉同志就说过:“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但我们却要我们的法治。”时任司法部长的史良也说:“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是在人民民主的法治道路上健康地前进。”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在这个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还处于起步地位,建设的内容都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对国家之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兴盛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是国家经济之所以能迅速回升,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
2.1957年―1976年法治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2.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发展阶段
1957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还专门就法制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并强调“一定要守法”,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1957年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我国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从而改变了八大会议上对国家主要矛盾的合理判断。1958年起毛泽东提出了“赶超战略”的发展思想,发动了人民公社化以及“大跃进”运动,试图利用群众运动的形式实现理想社会主义。而在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深化了阶级斗争的论断,他提出“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问题,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毛泽东的左倾理论在大会上得到了全面的认同,并以实质的形式进行了反应,并成为之后“文化大革命”的理论来源。
2.2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阶段
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革”期间,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受到历史最为严重的破坏。十年浩劫,中国各项事业遭受重创,法治建设遭到严重践踏,新中国之后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付诸东流。与此同时,当时我国在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在客观上泯灭了法制建设的需求。虽然“十年・文革”期间,国家宪法中法律规定没有明文废除,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存在于条文中,其实际效应已不复存在。地方政治制度还专门成立“革命委员会”,而这个组织的成立并没有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讨论,且根据宪法规定每四年必须举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也在1966年到1975年八年时间内没有按期举行。可以说这个时期国家的法治建设完全脱离了正常的运行轨迹,国家法律也被政治斗争所取代,之前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这个时期全部否定。
3.1978年―1997年依法治国思想的萌生、发展阶段
经过十年动乱之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为了稳定国家的发展,党和国家的领导开始重拾法制建设的任务,认识到只有健全的国家法律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为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人提出了将国家的建设重心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的建设,将民主问题法制化和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的法治建设之门重新开启。但是由于“文革”期间国家经济破坏较为严重,国家的建设的重心主要还是放在经济方面,而法律在这个时期更多的起到辅助经济建设的作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并没有国家建设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即使国家将经济与法制作为了同样重要的建设内容。但是国家改革开放后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与之配套的市场经济法制体制并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制建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1997年至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
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不断推行,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依法治国已经从理论到实践,成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主线。1997年随着中共十五大的召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最终的确立,使其成为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的建设与治理的基本方略。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中,明确了人民做主、政党和法治的基本关系以及基本原则,即党中央领导思想是人民做主和法治的根本保障,法治是党中央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人民做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以三方协调统一为基本原则,以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提出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表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并将继续加速推行。通过党中央会议对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总结思考,以及方针完善,目前依法治国的理论不仅已经深入民心,更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提供了周全的保护。
5.结束语
依法治国方略的演变是发展之艰辛,是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一个缩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我们只有坚定地走依法治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坚决的执行,才能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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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J].中国法学,1998,06:10-20.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篇二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重要性》
摘要:十八大会议强调运用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策略来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将两者相结合能够满足我国实际国情的要求,是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选择。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与指挥下,全国人民根据法律规定,借助不同形式和渠道对国家事物、社会事务、文化与经济事物进行管理,实现社会主义法律化与制度化。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重视道德建设,增强党政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进而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两者结合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合理性与现实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律体系、道德体系,对完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关键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作者简介:周书帆,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37-02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国提出的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法制建设,即依法治国;要增大道德建设,即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是党与国家领导人总结国内外经验而进行的科学论断,是对治国安邦宏观规划的创新与完善,是丰富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学说做出的新贡献。将法治与德治妥善结合,能够帮助我们认识此治国战略的内涵,了解两者结合的重要根据与内涵联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是重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构建装起适应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与道德体系。以法制宣传、执法及立法为主要方式,推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分析两者结合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落实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策略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根据立法程序制定的文件。通常而言,法律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公民基本义务及权利等根本性问题,法制也叫做法律制度,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是开展依法办事的原则之一。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在社会生活与国家活动中显示出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做到法律完善、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者责任。“法治”是治国之道,其概念有悠久的历史,随着不断的实践与发展,逐步丰富其内涵。“法治”既要为制止滥用职权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也要保证政府能维护正常的法律秩秩序,让人们获得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依法治国是现代理念中的法治,民主既是其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其精神思想,依法治国主要内容是所有人民围绕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及各种法律规定,借助不同形式与方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文化事务,确保国家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进而达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此法律及制度不随着领导的改变成出现变化,不因为领导的注意力与意见的改变而出现变化。
(二)以德治国的内涵
以德治国是一种思想与治国之道,最先是儒家提出的,即礼治和以政为德,实质是提出“人治”的理念。虽然此思想有局限性,但其主张通过“礼”来感化与引导人们,以教化的途径治理国家与社会。目前我们主张的“德治”,不但继承有价值的理念也客服其局限性。其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治理国家与社会整体活动的重要环节。德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彼此对应的,法治是一种政治建设而德治是一种道德建设,法治体现出政治文明,而德治体现出精神文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重视道德建设,全面体现出道德的作用,逐步增强党员干部的道德程度,全面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准,进而提升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德治是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规范体系,是生活意义、文化形态和实现道德价值的重要方式。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
道德与法律在某种层面上是相同的。法治是明文规定的道德,以强制性与权威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法律,运用劝导力与说明力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与思想觉悟。应该说国家治理过程中,法治是“硬件”而德治是“软件”,法治是强制性、有形性的体现作用,设计出国家治理体系的梗概,德治是非强制性、无形的体现功能,能有效的补充与强化法治作用,德治与法治是相互作用与影响的。法治的程度彰显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德治的程度彰显出制度的深度与活力。在进行德治期间,一般运用教育方式,但教育不能面面俱到,加之人们道德水平的差异,思想觉悟也不相同,借助教育难以获得成效时,要遵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由于道德属于软约束,自身强制力较差,所以要以法律的强制力,去掉社会发展不利因素,进而促进与保障了道德。
(二)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标志
法治包括平等、自由、秩序等要素,其中平等维护公民尊严、自由提高创造力、秩序增强稳定度。法治可以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和正常是非观。优秀的社会道德可以减少司法成本,在人们坚持社会道德的基础上,更容易建立起和谐的社会风气与稳定的政治局面。在建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形成优秀的社会风气,让人们认可的道德成为法律,既能让法治社会更加有效的限制公权力,也可以形成广泛的社会自由感、归属感和安全感。所以,道德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而法治建设则为建设道德文化提供全面保障。道德与法律相互影响、互相辅助,体现出法治社会的明显优势。
(三)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分析中外治国经验的成果
就历史经验而言,德治与法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独具特色的作用,只有将二者妥善的结合在一起,国家与社会才能治理有效、健康运行。我国历代思想家都对此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孙子指出要“宽猛相济”;荀子认为应该“隆礼而重法”;董仲舒(汉代)提出“阴为刑、阳为德”;唐代后信奉“立行以明威,制礼以崇敬”,宋代直至清代都重视德法合洽,彰显出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理念,经广泛的实践而被证实是有效的。在全球范围内,社会治理成绩较好的国家,都是将法治当作是治国的重要原则,也重视通过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一定将道德与法律的力量、德治与法治作用全面结合起来,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让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全面发展、共同进步。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策略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体现党率领人民群众在民主革命、社会建设、改革开放等不同时期获得的成果,在人民与历史的选择中建立起我党领导地位。我国基本法治国情与政治国情是坚持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党的领导有机结合是建设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经验。否认共产党领导,既难以建设法治社会,也会让国家陷入分裂与动乱的局面中,人民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十八大会议明确阐述,社会主义与党领导的宗旨是相同的,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全面促进社会与国家法治化。逐步完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与制度,健全法治政策方针及决策程序,在开展依法治国过程中要统一部署、统一领导、协调统筹,健全党委决策机制。
(二)转变执政风格,注重德治法治相结合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深化,但千百年的封建意识仍影响当今社会,官僚作风与意识仍有所体现。如部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究其原因是人治的色彩过于浓重,所以要向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首先要重视监督与约束权力,对干部用权进行限制。其次法治是硬权力,德治是软权力,硬权力导致服从,软权力导致认同,两者相结合不可偏废,并建立起科学的结合机制。再次德治与法治相需要每位领导干部有效的通过硬权力建立软权力,严于律己、修身、用权,脚踏实地的完成每件事。最后领导干部既要建立法治思想,也要具有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的风范,让社会治理机制逐步符合德治、法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三)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第一,各级政府要借助宣传工具让人们建立起道德意识,在群众中定期举办德育活动,引导、支持民间组织与机构开展道德教化活动。第二,政府要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的多层次教育体系中培养教师及学生道德意识,让他们形成正确的道德习惯。第三,各种媒体要积极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舆论领域建立起支持道德建设的导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传播方式更加便捷与多样化,很容易将不道德行为放大,影响德治建设。所以把握好媒体传播源头至关重要。世界很多国家以法治增强与保障社会道德水平,如新加坡的法制特别完善,其现行400余种法律,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管理公共秩序、赡养父母到国家决策,都以惩罚对人们行为及社会规范进行约束。在道德教育领域,以学校为主渠道进行道德建设,体现出社会与家庭的功能,举办各种活动,让社会建立起和谐的道德环境,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
(四)以德才兼备为用人选人标准
拥有良好的道德可以推动法律建设。如果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道德意识与道德修养,人民群众道德水平较差,法治建设缺乏道德基础,则会影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制度方面的惩罚与约束只是在事后实施的纠正与惩罚,补救已产生负面影响及恶性后果则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其效果也低于事前约束与防范。所以,在用人选人方面一定要重视道德,以“重视品德、德才兼备”为基本原则,有才能而无道德的人员坚决不能录用。可以考虑以儒家思想的廉、耻、忠、义为用人理念,选择重视效率、廉洁奉公的公务员为群众提供服务,将品德考核列入公务员考核制度中。
(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及执法力度
十八大会议中提出从法律体系转变成法治体系,明确指示法治建设的方向,代表法治建设既要建立严格、完善的制度,也要有效的保障、监督与实施制度,从制定到落实的各个环节中体现应有作用。所以,要细化法律法规的实施、修正及制定工作,提高法律操作性,为推进各种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重视建设起专业素质、综合素质较高的法治队伍。注重司法、执法、立法队伍的道德建设,认真领会习近平系列讲话,培养他们法治理念及核心价值观,提高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及道路自信,坚持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保障法律权威性,和所有不正之风作斗争。要改革与创新培育法治人才的相关机制,遵守德育为重、立德树人的原则,让法治理论进入学校、进入教材、进入头脑,教育出了解法治理念的人才。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间的竞争既体现在科技、经济等硬实力方面,也体现在社会秩序、文化底蕴、国民素质等软实力方面。我国法治建设宏观战略要求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妥善的结合起来,既满足全球竞争的相关要求,也适合现阶段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法治和德治是我国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针,应该全面分析结合的思路、研究结合的方式,让两者的结合更具实效性、合理性。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与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提高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使其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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