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一同承责吗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一同承责吗
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救济民事权益的两种基本类型。从规则性质来看,合同法中包含创设权利的规则(创设没有合同就不可能被承认的权利和合同保护义务)和保护权利的规则(合同所创设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主要是违约规则);而侵权法中则为单纯的权利保护规则,由此可见在权利保护方面二者均有涉及。在保护对象方面,由于存在以保护为目的的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保护对象方面也有交叉。此时二者的竞合问题就自然产生,目前学界的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以及全规范竞合说均为处理二者的竞合问题。与此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十种民事责任承担形式中,其构成要件也存在差异,例如赔偿损失等救济型的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而防御型的如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一般则不要求。所以张家勇教授指出“既然不同责任基础具有交错甚至重叠的保护对象,不同责任形式也具有相异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责任形式多元化的情况下,从责任基础出发确定责任形式,就不如从责任形式出发探求责任基础更合于法律救济的结果引导型思维特征。”
从责任形式出发探求责任基础,以责任形式的功能性质不同区分责任构成要件的统一民事责任体系更具科学性。首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源性决定了存在责任构成的一般规范。侵权责任一般被称为“调整合同外的法律规则”,但是这种说法强调的是侵权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联系为必要,而不是意味着存在合同事实就排除侵权责任的效果。债权作为权益归属秩序的组成部分,与绝对权益一样也要求其他所有人尊重并不妨碍其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法具备成为民事责任普通法的可能性。就我国的先行立法来看,作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仅从侵害民事权益角度规定侵权责任的共同特征,第6条第1款虽增加过错要素,但也只是向一般侵权规范的具体化,而没有根本改变其一般性。因此,一旦承认《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规范意义,就很难否定其本身已经具有的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属性。”其次,根据“救济与权利一致”的原则,责任的原因并不应成为区分责任构成的依据。当一项权利受到侵害,无论诉诸违约还是诉诸侵权,理应受到相同的救济,而现行法二者择一且结果不同的处理方式的正当性需要得到进一步论证。相反,对民事责任形式以功能不同进行类型化则更符合救济规律。由于权利被侵害程度的差异,民事责任也可以从功能上区分为防御性责任、返还责任和侵害赔偿责任,从而确定相应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作者在文中主张在民法典编纂应采取统一民事责任的进路并不是为了否定责任基础类型区分的必要性,因为无论是采取何种模式,侵害原因都是所有责任构造必须考虑的要素,其意在强调复归民事责任被异化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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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1]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主要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
◆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
◆施工造成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等等。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只要证明三个方面:自己有损害;加害人有加害行为;损害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要根据法律证明符合法定的免责条款或自己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