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属权的定义

2016-12-09

你附属权对有多少了解?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属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属权的定义

附属权通常包括:

(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

(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取得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可以取得下列附属权;

关于附属权的定义

(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七)计算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内,供公众随时阅读或复制的权利。

(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

(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

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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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权的相关问题

图书出版附属权也需立法解决

在西方国家,图书出版附属权开发利用所获得的相关利润超过了图书专有出版权,成为出版业的一座金 矿,带给作者和出版商丰厚的利润,同时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而在中国,出版业才刚刚有这样的意识,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保障,存在混乱无序和效益低下的问题。 因此,中国人大代表盛昌黎在本次中国两会上建议:制定和完善图书出版附属权法律法规。她说,该法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电子版权

数字时代版权的授权问题。她说,在目前国内版权授权解决模式中,先授权后制作传播模式是迄今为止惟一得到国家机构认可和认证的模式,但授权效率低,出版机构方面应者不多。目前,版权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一对一的传统版权交易模式,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引发不少的版权纠纷,成为数字图书业发展的“瓶颈”。

书中形象使用权问题

卡通、漫画中的各类动植物形象,以及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的人物形象,对这两类形象的保护,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图书俱乐部版权问题

西方读者俱乐部大多编、印、发合一,以出版物的低成本构成低价格,向会员进行直销,形成对市场的穿透力,对国际出版业产生较大的冲击力。中国出版业实行编、印、发专业分工的体制,读者俱乐部不能出版图书俱乐部版图书。

合作出版权问题

中国开展合作出版权贸易比较少,由中国出版社牵头组织的共版书更是少之又少,其中,短期聘任制、年度效益目标管理到人的政策所导致的领导者自身和责编的双重短期行为是最大的原因,从而导致中国近十年版权贸易的巨大逆差,影响了中国出版“走出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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