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

2017-03-16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在用人(用工)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现役军人;

(五)农业劳动者和家庭服务人员(被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指具有法定用人资格,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单位。

下列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用人单位:

(一)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三)家庭;

(四)个人承包经营者;

(五)其他不具备法定用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五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包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方案一)驾驶员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名义为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服务,工作过程中接受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或管理制度,从事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与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个人购买车辆挂靠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聘用驾驶员对外经营,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挂靠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或管理制度,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方案二)驾驶员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名义从事经营服务,其与发包、租赁或挂靠单位之间不视为劳动关系,但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发包、租赁或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汽车运输经营单位或出租车经营单位,聘用驾驶员对外经营,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视为劳动关系,但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九条用人单位筹备期间招用劳动者从事筹备工作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筹备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后,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筹备期间的工作期限计入劳动者在成立后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程序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可以采取劳动者签收、组织培训等方便劳动者知悉的方式。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在用工前如实告知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并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应当组织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与讨论,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中,成员单位执行上级法人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转换成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备条款齐备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以必备条款不齐全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劳动者签字。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以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其他用人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应当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九条由上级单位聘任(委任)的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上级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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