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江西大学生做创业有哪些是优惠的政策?我们应该关注什么政策?看完小编整理的江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江西将推出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
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在2015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②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保障机制,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提供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③挖掘家庭服务业和电子商务领域吸纳就业功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如何引领大学生创业
①计划实现引领7200名大学生创业,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
②减轻创业大学生负担,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多渠道资金和场地支持,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③加快建设青年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
④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创业孵化基地。
如何帮扶离校未就业学子
①建立统一规范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和衔接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基于信息化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
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到本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③对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等特殊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实行全程就业服务。
江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流程须知)
1、政策条件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从2006年开始,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均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根据国务院关于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负责;贷款优惠政策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负责。据了解,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税收和贷款优惠政策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之中。
2、家庭条件
家庭是创业者早期接受启蒙教育和健康成长的摇篮。每个创业者的家庭条件都因人而异,无论家庭条件好还是家庭条件差一些,对创业者来说都有可以利用的有利因素。有的家庭条件相对好一些,如家庭主要成员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或影响,使创业者早期便能结识一些有利于创业者将来从事创业活动的关键人物。也有的家庭是继承并在不断从事或扩大家庭传统的创业项目,多年的经营,为创业者提供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和经营项目,加之生产或经营技术的传统垄断性,使创业者在创业活动中往往容易成功。也有一些创业者家庭条件很一般,有的甚至较差,但这并没有影响创业者的自信心和其创业活动。自古到今仍有许多创业者,他们克服了重重困难,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而逐步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抱负。
3、人际条件
人际关系条件对创业者来说也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人际关系,对创业者顺利完成创业活动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所谓的人际关系条件主要是指创业者在自己工作、学习以及生活的空间内,通过交往而逐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联系,对创业者从事创业活动有促进和影响的各种有利条件。人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其社会属性主要通过人的社会行为体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个体的人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都不可能脱离这个社会群体,总要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人发生联系。这样,创业者总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这个网络对于创业者来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同时;作为创业者还要学会充分利用和调动这些有利因素,使其能最大限度地为创业活动提供援助。众所周知,三国中的刘备早期不过是一个卖草鞋的没落皇家后裔,之所以能够在后来成为三国鼎立之一的一方霸主,其主要原因是利用好几个关系。一是宗族关系。因为刘备自称是汉皇后裔,因此,世人及宗族中多予以同情,其中荆州避难就说明了这个道理。二是结盟关系。关、张为刘备赢得一方天下立了汗马功劳,二人之所以能做到舍命保刘备,是因为“桃园三结义”的原因。三是人情关系。三国局面的出现,诸葛亮功不可没,其之所以能做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己”无非是为了报答三顾毛庐之恩。因此,尽管刘备文不及孔明,武不如关、张,但由于他能充分利用各种关系,才使其建功立业。可见,人际关系条件对创业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4、自身素质条件
创业者的自身素质条件决定了创业者的创业活动性质和经营范围,也决定了创业者最终能否获得成功。创业者自身素质应包括其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在当今社会,一个成功的创业者首先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如从事行业的技能和文化水平;其次是身体素质,创业的初期是艰难的,没有一个好的身体素质很难做好每一件事。同样,非智力因素对创业者来说也很重要,如创业者的性格、人品和心理健康情况等等,都很重要,如创业者意志薄弱、或品质卑劣、心理不健康等,都很难成就大事。
当然,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主要应该具备条件还有:一是这种创业不应该影响学习,同时可以利用便利的学习资源学习与创业有关的专业性知识;二是应当具备这种创业的相关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可以参加一些商业培训,从而了解如何写正规的《商业计划书》。通过行业培训,确定超市定位和行业规则,这样就能把握好客户、供货、物流、财务以及安全等各个环节;三是创业应该是一个由简入繁的过程,比如刚开始缺乏对市场的判断力,那么就应该从简单的市场做起,从而积累经验。
面对这些条件和优势,大学生自主创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这里不做讨论。但我们至少可以得知大学生自主创业已经是一个潮流,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那么,对于这一现象存在是否就是完美,没有问题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还面临很多的问题。
二、大学生自主创业面临的问题.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许多高校通过开设创业学课程、成立创业指导中心与高科技创业园区等作法,并采取具有鲜明学校特色的创业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在大学生创业取得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来自大学生自身、相关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的问题,使得大学生创业的整体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而就大学生而言,由于其年龄、阅历与知识等方面的原因,使其在创业过程中面临较多的心态、知识、经验、技术与资金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心态问题。拥有良好的心态,尤其是对创业风险具有清醒的认识,并充分拥有应对风险的心理准备,是创业成功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大学生受年龄及阅历等方面的限制,未必对创业风险具有清醒的认识,缺乏对可能遭遇到风险的必要准备。在缺乏良好心态的情况下,创业前景也会受到相应不利影响。
其次,知识限制。创业需要企业注册、管理、市场营销与资金融通等多方面的丰富知识,在缺乏相应知识储备的情况下,仓促创业不仅难以融到必需的资金,而且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也将处于劣势。
除了大学生自身决定创业不足的内因外,社会上还尚未形成利于大学生创业的氛围,政府出台的在创业培训、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与优惠措施等现有政策有待落实,而且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校在创业培训教育与创业促进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这些因素并非决定大学生创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但相关有利外部条件的缺乏,既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水平,也对大学生创业前景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面临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为努力促进大学生创业,有必要从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就业的高度入手,通过社会、政府、高校与大学生自身等群体的共同努力,努力培育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指导等措施,切实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与创业知识,进一步出台健全完善的支持政策,不断促进大学生创业。
首先,政府要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主要可以采用经济、行政以及法律的手段。经济手段者,如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者,如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法律手段方面,如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的修改、保护知识产权等。在努力落实现有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有待根据大学生创业实践出台符合当地的创业政策,努力从开办创业园区、政策场地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并确保落实,以从政策上为大学生创业奠定良好的政策基础。比如江西省就出台了针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将享受与下岗工人自主谋业同等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高校有必要在创业课程设置与创业指导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以努力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与创业水平。大学生创业本身就是素质教育的一个方面的体现,不仅突出了素质教育的内涵,而且体现了创新的教育模式对大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从而高校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创新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开设与创业相关的讲座会教学。比如如何把握商机,如何融资,如何写创业计划,如何承受压力等等。并且可以开展多种多样的模拟创业、实践考查公司企业的运作,进行丰富多样的案例教学。使用学习从理论上,实践中真正了解创业的全过程。
再次,社会有必要形成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公众舆论环境,形成利于创业的良好氛围,努力促进就业的公众舆论环境,为大学生创业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在具备良好创业环境的基础上,大学生自身创业水平与能力的高低,是决定创业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环节。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在自身具备足以创业的技术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技术不断发展完善,以期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相应的技术优势;有必要认真学习相关创业知识,积极调整心态为创业做好充足的心理与知识准备,在自己创业前可通过模拟创业或实习为创业积累相应的经验;有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多方寻找风险投资与融通资金;组建具有相应能力与水平的创业团队,以有效克服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在创业取得一定进展后有必要把握时机做大做强,而在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挫折时,也有必要积极应对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以努力提高创业成功 率,在促进社会就业的同时,为科技创新与提升科技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自主创业需要各方面的知识积累,还需要社会经验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风险意识。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有成功也有失败,并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自主创业。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要多一些理性。创业仅有兴趣和激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受到资金、人际关系、政策及所处环境等各方面的制约。创业的话题应该是永恒的,但创业的选择须慎重。
四 、大学生创业需要做好四项准备
首先,要对个人的创业条件进行分析,制定自己的职业生涯计划,比如是定位在“给别人打工”,还是定位在“给自己打工”;同时看自己是否具备未来的老板气质和心理素质,比如承担风险的能力、创新的能力、决策的能力和领导能力。
第二,要做好市场调查和分析,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做好市场预测,建立经营思路,设计市场进入策略。
第三,要学会理财,对经营项目的投资、筹资、成本、收益等作出可信的测算,学会常用的财务管理知识。
第四,撰写创业计划书。计划书文字要简练,以说明问题为准,结构清晰,使投资人能随时查到所关注的事项。
“一般来说,大学一年级时,年轻人就应接受职业价值观方面的教育,开始了解自己的兴趣、特长和专业背景,为今后选择创业、确定职业目标奠定基础。”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韩春光老师介绍,大二、大三的学生应通过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对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深入了解,根据实践中自我适应度的反馈信息,反思和调整自己的职业取向,初步确定出与自己能力相吻合的职业选择。如果选择的职业需要更高一级的学位,那么就应当确定读研;大四的时候就要确定出自己的就业或创业目标,作出职业生涯规划,并开始付诸实施。
五、自主创业的法律知识
在你开始创业前,你必需了解我国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这样你才能更好的解决创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企业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你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待业的企业,你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你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你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你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企业设立后,你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你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你还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你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你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你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你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你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当然你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
六、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
对学生创业的保障,可以采用经济、行政以及法律的手段。经济手段者,如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者,如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而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同时,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使之更具学术研究的价值。而且,无论经济或行政的手段,最终也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下文试就如何从法律上为学生创业创造一个有利环境,略加阐述。
1、 在企业法方面
1) 必须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生创立企业可以采用的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学生创业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也没有明文许可。因此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为学生创业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上海一位学生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让他提供待业证明。更有一些地方以于法无据为由,拒绝为学生企业注册登记。所以,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认可学生创立或参与创立企业的主体资格是有必要的。
而且,上述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实践,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列举方式穷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一一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超越自己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违法。而事实上,许多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用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尤其对以网站起步的学生企业,经营范围必将成为其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桎梏。
此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保障学生创业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也必须废止或修改。首先,其申请程序对处在非直辖市、省会或首府的学生造成很大障碍,令其企业的成立成本增加,这一权力完全可以下放给下级电信管理机构。而且,这一办法的罚则对无经济收入的学生而言显然过重,恐怕只有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运作起来。
2)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必须修改。
在当今的学生创业大潮中,有许多学生采用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
根据《公司法》第24条、80条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管理局199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5%。
但即使是35%这一上限,仍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对那些投资少,收益大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这一限制是显失公平的,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同时,吸收风险投资是许多学生企业成功的必由之路。但风险投资为规避风险,常常要求引资方控股。而且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赚钱,学生创业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自我实现,因此学生方常常也有控股的要求。但这一因双方目的的不同而促成的要求的一致却得不到法律上的许可。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这一限制,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深圳市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这个完全“从其约定”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知识成果在转化为生产力以前,毕竟还缺乏物质实在性。而注册资本与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密切相关,尤其是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第三人所预测的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只要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达到51%,能够保障其控股即可。同时,可以规定其他出资方对以知识产权出资者的出资超过35%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以知识成果出资仅限定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亦失之偏颇。知识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资本,是因为它具有货币资本和一般物质资本的共同属性――即为其持有者带来收益。在现代社会,属于版权范畴的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同样具有这一性质。尤其是在以注意力经济为导向的网站,在线阅读、音像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的下载均是吸引“眼球”的主要途径。而这一类网站由于基本上不需任何投资,因而成为学生创业的首选形式。在这类网站中,劳务和知识成果往往是最主要的出资形式,因此必须有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作为知识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还可以直接作为生产、经营工具,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因此更没有理由不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还应允许一套方案、计划等作为出资方式。其理由之一是许多企业并不缺99%的血汗,而真正至关重要的是1%的灵感。之二是合伙本身属于私法的范畴,只要合伙人愿意,国家没有必要禁止。当然,在实践中可以将一个想法变通地作为劳务出资的方式,但它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务,一旦发生纠纷亦很难把握。因此,理应以法的形式为之正名。
2、民法方面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出现过不少少年商界奇才。其中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条文本身的含义来理解,所谓的“他”应当作为个体来把握,但在现实中,人们却将“他”按照共性来看待。即不论其本人的智力水平和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预见程度,将普遍认为只有成年人才能做或才该做的事一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足。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些规定,令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依附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从而使其不便于对多变的经济现实做出敏捷的反应,也使其他市场主体因怀疑交易的安全性而尽量避免与其订立合同。同时,相对人的撤销权虽有善意的限制,但毕竟为其行使提供了一条渠道,在实践中就使相对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这对于未成年人及其企业都是不公平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少年奇才,但我们的社会至少要为少年奇才的诞生和成长让出一条道来。故可以试行由一个专门机构在征求学校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赋予特定的未成年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鉴于我国当代少年较之其父辈普遍早熟的现状,适当降低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也是可以考虑的。
3、 知识产权法方面
目前,我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同时,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仅作为一种人身权来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学生创业者往往是有模式无资金,从而需要投资的介入。但是要获得投资必须向投资方提交创业计划书,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于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的盈利模式而言,很容易被投资方全面掌握。目前关于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仅可适用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条也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规定虽然足以证明投资方获悉学生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后独自使用之违法,但学生创业者却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即难以证明该计划是其智力成果并因引资的需要而告知投资者的。本文作者便设想了一个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苦于无法在与投资者合作中保护自身的利益。本文作者曾就此求教于江平教授,江教授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故此问题似只可以立法加以保护。一条简便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中增加相关内容,使学生创业者在与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得邀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对学生创业者透漏的创业计划和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做成公证文书。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学生创业者就可以公证文书作为有利的证据。
4、 教育法方面
教育法是与学生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范,它分为由国家、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学生行为规范两个层次。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未对学生创业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生创业唯一的合法依据是2000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一项有关“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既然学生创业是一件经过论证值得鼓励的事,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至少是《高等教育法》应有相关的规定。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比如创办企业的类型,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作为学生创业的选择。如前所述,科技是生产力,但科技之外的其他智力成果亦有创造性价值,并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因而实无理由厚此而薄彼。
在学校内部的规章方面,九十年代以前,多数学校的“学生守则”均明文规定学生不许经商。今日,较为开明的学校已对手册中的许多条文作灵活处理,为学生创业创新打开方便之门。诸如,某高校原为困难学生而设的“七年内修完本科学业”的规定,现已放宽到创业学生也适用。许多高校还建立了创业基金,如“上海交大创业基金”总额就达1.5亿元。但尚有许多学校仍将“不许经商”作为对学生的禁止性义务,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即使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支持,是“人治”, , 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然而,一些发达国家的高校在此方面却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马来西亚科技大学,学生们有了好的创意,学校就会从启动资金和管理经验两个方面予以资助。无论是公司成立、吸引投资,还是事业发展、市场推广、品牌建立,从事创业活动的学生都将有专人指导,学校里众多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教师将成为他们忠实而可*的顾问。而我国高校尚未建立这样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加之这一新生事物毕竟与传统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同时很多学校管理者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头脑中充溢着许多腐朽思想,“上行”能否“下效”仍是个疑问。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5、 劳动法方面
为了熟悉业务,增长经验,许多学生创业者选择先到相关企业工作,再自己创业。目前已有许多学生成为企业的高级白领或经理人,其中亦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创业者,或只能以见习或实习的名义进入企业工作,或放弃打工的前奏直接创业。前者令学生创业者的劳动收入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后者使学生创业的失败率大大增加,此二者都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所应带来的结果。也许社会需要大多数按部就班的人才,但不能以此作为否认奇才、偏才、怪才存在价值的理由。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给与他们更多的宽容,他们也将给与社会更多的回报。
七、创业融资的知识
1、巧选银行 贷款也要货比三家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各家银行发放商业贷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上浮或下浮贷款利率。比如,许多地方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相对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一些,但手续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你的贷款手续完备,为了节省筹资成本,可以采用个人“询价招标”的方式,对各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其他额外收费情况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一家成本低的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
2、精打细算 合理选择贷款期限
银行贷款一般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如果创业者资金使用需求的时间不是太长,应尽量选择短期贷款。比如,原打算办理两年期贷款可以一年一贷,这样可以节省利息支出。另外,创业融资也要关注利率的走势情况,如果利率趋势走高,应抢在加息之前办理贷款;如果利率走势趋降,在资金需求不急的情况下则应暂缓办理贷款,等降息后再适时办理。
3、用好政策 享受银行和政府的低息待遇
创业贷款是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凡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需要,均可以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申请专项创业贷款。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有关规定,创业贷款的利率不得向上浮动,并且可按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
4、亲情借款 成本最低的创业“贷款”
创业初期最需要的是低成本资金支持,如果比较亲近的亲朋好友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或国债,这时,你可以和他们协商借款,按照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可以适当上浮,让你非常方便快捷地筹集到创业资金。亲朋好友也可以得到比银行略高的利息,可以说两全其美。不过,这需要借款人有良好的信誉,必要时可以找担保人或用房产证、股票、金银饰品等做抵押,以解除亲朋好友的后顾之忧。
5、提前还贷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创业过程中,如果因效益提高、货款回笼,以及淡季经营、压缩投入等原因致使经营资金出现闲置,这时,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贷款方式和年限的申请,直至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变更或偿还后,银行会根据贷款时间和贷款金额据实收取利息,从而降低贷款人的利息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