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怎么认定

2017-06-26

导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相对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更带有个人享乐主义色彩的“四风”问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似乎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利益,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让许多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党的十八大之后,此类问题仍然易发多发。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认定

其中,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追责范围问题

追责范围问题,即要明确哪些行为人作为追究责任的对象。

发放津贴补贴是一个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事项,它只可能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因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总是以单位违纪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实质是该单位的相关责任主体滥用职权,违反了党和政府关于津贴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所以,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党纪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应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的精神,《解释》第2条和《处分规定》第3条都明确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1.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行为对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其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责任人员中既包括直接决定者,也包括直接执行者。在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有多个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还要分清主要直接责任人员与次要直接责任人员。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虽有联系,但无内在、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对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不追究违纪责任。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涉及决策层面的领导人员与执行层面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领导人员直接作出违反规定决策,具体实施人员执行;

二是具体工作人员建议,领导人员同意,再由具体实施人员执行。

这两种形式,对于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都是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因此,相关的领导人员都是直接责任者。

具体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场合主要是:

一是提出了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建议或主张,并获得批准执行的;

二是明知领导决策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违反规定,但不提出不同意见,仍然执行的。

这两种情况下具体工作人员亦都是直接责任者,只是前者责任更重。如果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

2.区分决策环节是集体研究决定与个人决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果是主要领导个人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领导个人应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作出,在这种情况下,主持集体研究并拍板决定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参加集体研究的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属于直接主管和负有监督责任人员责任相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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