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

2017-06-06

历史是一种动态的传承;文化,就其本质而言,即是历史在当代的折射、认同、重新解释和升华。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篇1

论中国历史文化对法律监督的影响

【摘 要】从近年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滋长的势头来看,综合治理职权,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监督;御史;礼;王权至上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均设置并赋予其监察职责,如《史记・滑稽列传》中记载:“执法在旁,

御史在后。”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故我国古代御史监察的主要对象有:无礼失敬行为;侵害百姓行为;恃强霸朝行为;贪污行为;泄密枉法行为;违法司法行为。正是从监察的主要对象――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礼”的要求――出发,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王权至上”为核心,并以“礼”为约束的监督理论。而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对哪一个阶级群体进行监察,还是对哪一种行为进行监察,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缓和阶级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从而确保封建王朝的统治屹立不动。

首先,封建社会都是实行专制统治,那时的君主把握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这种统治制度中,皇帝一人处于最高层,其下是层层官僚机构及其官吏,最下层才是广大劳动群众,皇帝是万万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在治理国家时,需要各级官僚机构及其官吏忠实地贯彻自己的意图,尽力为自己效劳,这就决定了御史监察的必要性。因为上文提及的六种监察对象都会有损于统治者的形象,以至于最终危机封建专制统治。然而,由皇帝一人对数量庞大的官吏进行监督是很难的,因此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代替皇帝来行使监督权,而御史台及其相关部门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机构。特别是在一个朝代的特殊时刻,御史通过肃清贪官污吏、惩戒违法行为、追究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等等来确立封建统治阶级的良好形象,稳固社会秩序,最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

其次,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时,皇帝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必然会要求御史采取一定的行动,对官吏进行监察以削弱官吏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了百姓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认为要安抚百姓,必定要从统治者自身抓起,也就是说,必须约束统治阶级的一些“非法”行为。这就必然导致皇帝建立御史监察机制来实现这一目的。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他们相互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相互对立。当一方的权力极度膨胀时,就必然会产生恃强霸朝等违反礼法的行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皇帝必然需要御史对官吏进行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随时对权力分配的格局进行调整。

三、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

当然,从我国的御史监察制度来看,由于它受到王权与礼的约束,它也就当然的会 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御史为了在朝廷中生存并获得权力,他们必然要依附于权贵(或是皇帝,或是当朝重臣)。因此,他们的监察行为也必然要受制于他所依附的权贵。皇帝讨厌的官吏如稍有犯规则深究其则,甚至株连九族,而皇帝欣赏的官吏即使犯下弥天大罪也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督者们对直接侵害最高统治者利益的职务犯罪从严追究,而对于侵害百姓利益的职务犯罪则听之任之或者从轻发落。第二,御史在行使监察权时,为了不得罪权贵,必然会明哲保身,从而导致其监察行为的不彻底性。他们的监察行为只针对阶级地位低、官职小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疏远的官吏,而很少甚至从不会针对阶级地位高、官职大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密切的官吏。

四、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影响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与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人认为我们已经把“礼”约束权力的监督模式所抛弃,但是它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消极影响

1.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构的设置受到“王权至上”的影响。法律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是为了保障法律在正常的范围内统一正确地被实施。这是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国家权力。因此,作为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必须出于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地位。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位。该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此后,虽然我国宪法又多次修订,但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清楚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却没有再作任何改变。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对于检察院干预甚至侵犯却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司法界人们早已认识到的,行政机关掌握着监察机关人、财、物的配备、调拨权,没有物质保障的法律监督是难以对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考虑,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一直强调“王权至上”。御史的权力来源于王权、服务于王权、受制于王权。并且他们的升迁、奖励、俸禄,甚至生死完全取决于王权所有者的决定。因此,他们没有独立的监督权,也就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在社会中的作用。

2.对于“政治权威”的监督受到“王权至上”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影响。从理论上说,现代政治学已经论证,监督指向实际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行配置,不能轻畸重或强弱过分悬殊。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监督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律监督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而没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平级之间的相互制约。而这种状况形成监督在失衡的条件下运行,从而加大了“政治权威”的权力(当然,这里的“政治权威”也包括法律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例如:人大对于司法机关有监督权,但是,我国《监督法》却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对人大的监督权。这样就会导致对人大监督的空白,从而使得人大及其成员的行为违法成为可能。

而造成这样的一种形式的原因有两种:第一,我国自古以来的“王权至上”对其的影响。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尊君”是儒家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封建专制统治,而对人民的一种思想控制手段。他们强调:人民必须忠君报国。在这种长期的思想控制下,人民在内心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思想,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不会作出违背“政治权威”命令的行为或侵害“政治权威”利益的行为。而在现代社会中,人民内心仍然存在着这种服从的思想。第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其的影响。自古以来,儒家认为人心本善,“既然人心本善,则庶民可教化,明君贤相亦可返身自求,故修身便成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起点。”而古代的官吏除世袭外,一般均采用举荐贤能的制度来选拔。通过这种程序而成为官吏之人也均被认为是“德行道艺”全面合格的人。因此,在百姓眼中,他们不会有违法行为之可能。既然没有违法行为,就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监督。

3.法律监督在立法上的规定受到“性善论”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在规定监督权限时,出现条文不明确、操作性差、任意扩大或缩小权限范围等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规定过于笼统。例如,行政诉讼法全篇共有75个条文,但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只有2条,且都只是“有权对……实行法律监督”、“有权按……提出诉讼”等极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表述,至于这些权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效力如何,难以从字面上获得明确的解释,又没有立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统一协调。(2)监督出现空白。例如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方面,依法律规定,目前劳动教养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以政府名义对劳教案件进行审批,检察机关无权直接实施监督。而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的劳教承办部门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检察机关无权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批行为,实际上也使劳动教养案件成为了监督的“空白带”。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还是受到我国传统中“人心本善”的思想影响。正因为人心本善,官吏则不需要外在的约束条件,只需要内在自律就可以正确且正当地行使监督权,特别是那些通过“德行道艺”全面考核地官吏,更能在行使监督权时自动受到“礼”的约束。因此,对于这些监督者在行使监督权时就没有必要设置外在条件的约束。

(二)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积极影响

1.在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方面,儒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强调的人伦道德,自人类摆脱野蛮、迈向未来以来,它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就一直发挥着巨大的精神、行为制约,这集中表现在儒家推崇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个方面。在这个“八字方方针”的指导下,在人们内心中逐渐形成一种观点:不管是何人,谁在思想及行为上被判了这些道德规范,不仅其本人会感到内心谴责,更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就会受到社会的唾弃,就会生无立足之处,死无葬身之地。这种观点经历了几千年,仍然影响着我国现今的人民群众及领导干部,促使他们不断的用“八字方针”提醒自己、约束自己,使自己的道德修养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提升,并且尽可能的不去做任何违法行为。相对地,对违法行为地法律监督也就相应地减少。

2.在政令贯彻实施方面,“王权至上”与“礼”发挥着它地积极作用。由于上文提及的,在人们心中的一种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思想。当国家决策者们制定了一个政策、命令时,人们必然会绝对的对其进行贯彻实施,使政令畅通无阻,并且能够彻底发挥政令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贺志姣.现代法律文化建设与传统伦理文[J].中国文化研究,2002(2).

[2] 李文杰.谈谈法律监督[J].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2).

[3] 陈奇星等.行政监督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 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关于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篇2

浅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摘要: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和重要历史地位的城市,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当前,必须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中寻求发展,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城市;城市建设

历史是一种动态的传承。文化,就其本质而言,即是历史在当代的折射、认同、重新解释和升华。这是一个民族抑或一个地域的根本凝聚力的所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丰厚的传统文化。几千年来,人民在各个朝代中,用勤劳的双手创造了无数的珍贵财富。这些光辉的历史文化遗产遍布祖国大地,为锦绣中华景上添花,使不少城镇成为世人瞩目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随着岁月的流逝、战火的破坏、历史的变迁,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反映古代文明和时代特征的一些巍峨宫殿和古代建筑,有的已不复存在,有的已破损严重,有的已成为遗址,只能反映历史的足迹,很难反映历史的辉煌。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新时期,城市正以空前规模在建设和发展,城市建设在争相现代化,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一片片古老的街巷被抹平,城市面临雷同化和通俗化的危机。同时,城市的特色在消失,城市的文化在消亡。中国,一个有着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物众多,历史文化名城遍及全国,这些城镇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名胜古迹、乡土建筑,它们体现了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和历史。城市是历史文化积淀最多的地方,是中国各地方悠久历史的例证,是人类文化的结晶。但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向大型化、现代化与经济化的发展,加剧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一些文物建筑以及有宝贵价值的历史环境遭到破坏,城镇化建设正日益侵蚀着历史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传统文化名城的历史真实性正在消失。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特色的产物。简单地讲,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街区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要求审定名城掌握的原则包括“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首先应该具有一定的历史地区,如具有完好风貌的历史街区、古建筑群;同时又有同类历史城市中文化景观的典型性;并且应具有历史城市在形态上的现存性,而不仅仅是历史地位的辉煌。

当前指导我国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法规是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 。前者基本上是就文物论文物,忽视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后者也只是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而对于如何保护历史文化环境却没有作出法律说明。尤其没有明确各种破坏名城行为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制滞后的状况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尤其是历史街区保护处于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

然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利用,远远比一片老林的保护来得复杂。在中国的2000余座城市中,只有62个城市荣膺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称号。这是光荣,也是责任。光荣赐于祖先,责任则出自未来的要求。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及意义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现状是空前重视与空前破坏并存。空前重视表现在:领导越来越重视,舆论越来越重视,老百姓越来越重视,当然重视的着眼点各不相同;空前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处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同时城市建设的欠账太多,矛盾往往集中在历史文化名城旧城之中,给历史文化名城造成灭顶之灾。二是对文物概念和保护方法的认识问题。不同的保护对象只有采用不同的方法,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公认的保护宪章和理论,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也吸收、消化和运用了其中的一些原理,在实际应用中并有所创新。

在名城保护中要重视文脉的延续和发展,在世界史上有一个奇特的文化现象,那就是唯有中国没有出现过城市衰落。与之相比,古埃及的金字塔和神庙只留于旷野供人凭吊,巴比伦的奇迹“空中花园”已成为天方夜谭,中南美的印加文化只留下那些被认为是天外来客创作的永恒之谜。唯有中国的城市,每一座都有深扎沃土的历史根系,时间在空间中迭加,空间在时间中丰富着本已厚重的积淀。30年前,每个到过广西桂林旅游的游客都会被那里秀美多姿、如诗如画的景色所深深吸引。而如今,故地重游时,看到的却是高耸林立的豪华宾馆,游船满载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穿梭于漓江的峰峦之间。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给城市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旅游对城市历史文化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桂林只是过度开发的中国旅游点中的一个缩影,福州著名的三坊七巷遭到严重玻坏,贵州遵义和浙江定海老街区被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市樊城千年古城墙一夜之间惨遭摧毁。

三、真实性和个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指的是保护名城的发展过程。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善居民的工作生产环境。保护决不是守旧。城市规划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完成了许多富有成效的保护课题。但是,历史名城的保护仅仅有领导部门的重视是不够的,它必须成为全体市民的公众意识。历史往往在矫正中发展,也因此留下很多可以避免的遗憾,社会审美意识也常常在强烈而果断的“喜新厌旧”中否定之否定,正因为这样,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尤其呼吁着一批具有先见之明的明白人,呼吁具有宏观历史观的冷静思考。

大量的事实经验证明,真实性和个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实质是保护城市的历史信息,其内容是保证历史遗存、文化传统的真实性。可以这么说,从古建单体到历史街区乃至整个历史文化名城都存在着真实性的问题。不少城市在旅游开发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进行古建修复、遗址重建,使古代遗存充满现代材料与技法。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在恢复历史遗迹的大旗下大兴土木,制造假古董,同时对构成名城肌理的历史片段,大拆大建,割断文脉。国外的认识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国外同行认为残缺也是一种美,建筑遗址、遗迹一般保留原有状态,对重建较多地持否定态度,体现着对历史的尊重。 个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人文世界,虽由人造,但因人、因时、因地、因事各异。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

活最忌讳单调和千篇一律。中国传统建筑的富丽堂皇、雍容华贵是举世闻名的,但由于封建一统思想的禁锢,中国传统建筑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即过于追求方正规则,而缺乏变化,城市布局模式化严重。每个城市都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留下其特有的痕迹,而这正是城市的灵魂。“苏州宣言”就指出:“惟有各自的历史街区、传统文化,才能显示出该城市的身份和市民的文化归宿,如何把它保护好,使其继续长存下去,已经成为该城市整体发展中最根本的因素。”而一些城市总是抛弃自己的个性而热衷于模仿别处的名迹,如江南某一古城,在局部的古城墙修复中,仿照了北京长城的建筑型制,建筑了长城沿线特有的双层式敌台,并自誉为“江南八达岭”。这种脱离自身的发育基础、自作聪明的做法,在旅游开发上可能会红火一时,但对文脉延续、古城保护来说却是一大灾难,因为它掩盖了地方文化,丧失了历史可读性,实际上成为哪怕是最没有历史最没有文化的城市也可以拥有的大型仿制品。

四、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和重要历史地位的城市。作为城市,发展是必然;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必须保护和延续历史文脉,采用适当的发展方式,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可以使我们从它的存在亲眼感觉到城市清晰可读的历史,但我们还要立足现实,展望将来。

城市发展不仅要以经济为基础,还必须以文化为动力、为目标。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正经受着现代文明、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民族文化继承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唯有对民族自身文化的自尊与自信,对异域文化的兼容与吸纳,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也是既保护又不断更新我们的城市、我们的文化才能生生不息,源远流长。一位国际友人说得好:“我们现在有的现代化和高科技,你们将来肯定会有,你们拥有的珍贵历史遗产,我们永远也不可能有。”愿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列之中。

参考文献

[1]日本关于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1966),《国外历史城镇与地段保护法规选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名城规划研究所,1993.

[2]赵中枢.从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概念的扩大与保护方法的多样化[J].城市规划,2001,(7).

[3]阮仪三.中国历史古城的特点、问题、保护和建设[A].南京市政协举办的“先进文化与城市现代化”论坛(论文选摘)[C].2001.

[4]郑孝燮.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特点和风貌的保护[A].五十年回眸—新中国的城市规划[C].1999.

[5]王景慧.历史地段保护的概念和作法城市规划[J].城市规划,1998,(3).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