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2017-03-14

申报文件

(一)申请者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者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4、投资各方签署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

5、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明及资格证明;

6、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

7、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8、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或5亿美元以上的证明;

9、外国投资者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10、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11、名称核准通知书;

12、经营场所证明;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3年6月12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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