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7种情况购房者可退房索赔

2017-04-13

《江西省实施办法》在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除了一般规定外,对部分行业经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涉及食品餐饮、基础电信、汽车经营、养老服务、房屋装修等十几个行业,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其中涉及到房地产的有:

购买商品房:7种情况可要求退房、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退房、赔偿损失: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选址、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或者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

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装修:保证装修装饰不得偷工减料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标准、期限、质量、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应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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