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是深圳市宝安区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英文缩写B T 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深圳市宝安区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致力于发展跆拳道事业。并以此为桥梁,加强深、港、澳、台地区及国内外一切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广泛联系,促进交流,增进友谊,不断提高我区跆拳道运动的水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体育单项协会自律功能,加强跆拳道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的改革和管理,保障我区跆拳道运动持续健康地发展,为贯彻国家《全民健身、奥运争光计划》、建设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体育强区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宝安区文体旅游局、体育总会和区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体育馆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建安二路79号平和健身三楼(流塘小学斜对面)
邮编:518102
电话:0755-27932000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负责本区跆拳道运动的普及、提高和本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一)协助区体育局、体育总会对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跆拳道道场、道馆,裁判班、举办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等相关业务资格的认定;
(二)组织会员不断学习世界跆拳道运动的先进理论和经验,交流技艺。不断提高本行业训练和管理的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晋升的标准;
(三)选拔优秀选手、组织参赛队伍,培养推荐优秀裁判、教练员、运动员参加国内外跆拳道比赛,为跆拳道事业做贡献、为深圳市人民争光;
(四)适时主办或承办世界、全国及省、市级各种形式的跆拳道比赛。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会员取得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及时查处、协调我区跆拳道行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争做体育市场化、产业化、单协实体化改革的排头兵;
(七)建立完善的内部自律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按指定期内交纳会费;
(四)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的设置: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会员大会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委员会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以上人选的职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各机构的职位及组成人员:
会长1人
副会长若干人
名誉会长1人
名誉副会长若干人
委员会主席1人
副主席若干人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各级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政治素质好。能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民主作风好,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有强烈政治责任心和正义感,有胜任组织领导和专业实践经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贡献和影响;
(三)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五)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委会委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文凭;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名誉副会
长,特邀关心支持本会的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职。一般情况下首席赞助商为会长,依次是名誉会长、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在赞助商缺位的情况下,特邀主管部门的领导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由会员大会特邀冠名。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如需要调整的,也可由常委会提交任免报告、经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并以通讯的方式通报全体会员。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任期根据冠名协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本会章程,秘书长以上人员的任职决定,授予本会荣誉称号,宣布有关重要事项和决议,代表本会对外接待有关领导和嘉宾。
第三十二条 名誉会长、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授会长委托,可以代行会长的部份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委员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委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财务建立独立账户后,暂设置在区文体旅游局统一管理下运作,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在本团体条件成熟时再适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深圳市宝安区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旗、会徽及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