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2017-03-09

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文明社区的建设,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一、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五、统计报表制度

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六、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按期解除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十、考核及奖惩制度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八、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责任。

六、信息管理及统计制度

1、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的原则。

2、社区矫正信息包括:①社区矫正业务数据;②社区矫正工作数据;③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

3、每月向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社区矫正业务数据信息。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报点外,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每所每季向市报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得少于1篇。

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走访制度

1、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时段,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八、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曙光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设臵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曙光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曙光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九、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曙光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曙光司法所和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1、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曙光司法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翠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小组审核,报翠峦区司法局批准。

2、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曙光司法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翠峦区社区矫正小组审查,报翠峦区司法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

3、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十一、解矫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曙光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翠峦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曙光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翠峦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十二、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三、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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