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并购商誉初始计量问题论文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 —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并购商誉初始计量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并购商誉初始计量问题全文如下: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剧.资源在全球内配置已成大势所趋,与此同时,非同一控制的并购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并购商誉无论相对额还是绝对额相当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购商誉初始计量的公允性是否可靠,可靠性是否合理等问题引起了业界广泛的关注,本文就并购商誉的初始计量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行并购商誉的计量办法
(一)我国并购商誉计量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企业合并》(CAS)第13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第14条指出,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合并成本第11条规定如下: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FS33)》,分步并购商誉等于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合并日应支付对价之和减去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二)存在问题
合并商誉体现了母公司理论的要求与合并财务报表实体理论的要求不相一致二采用部分商誉法确认商誉,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不包括在内,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理论,无论母公司取得的子公司股权份额是否为100070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均按公允价值报告二这就意味着,在母公司非100`7控股的情况下,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中包含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也按其公允价值报告,少数股东权益列作合并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少数股东损益列作合并净利润的一部分,这一切都体现了实体理论的要求:但对合并商誉的计量却体现了母公司理论的要求,从而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介于实体理论和母公司理论之间。
二、改进并购商誉初始计量的建议
关于多次交易合并商誉计算的规定,统一按CFS33的口径计算商誉.二.因为按照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等于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之和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我国喊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分中关于“资产”的确定条件及计量原则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之前的各次交易中、购买方还不能对被购买方实施控制,也就不能对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之前的商誉进行控制,购买方不能进行控制的资源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商誉;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并购,只有在购买方能够对被购买方进行控制的购买日,购买方才能对包括商誉在内的被购买方各项资源实施控制、从而达到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权力,即企业并购商誉应在购买日(控制日)确认。
采用全部商誉法替代现行的部分商誉法,使合并商誉反映合并报表实体理论的要求,即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对其所控制的资产全额计量,以反映企业整体完整的财务信息:因此,实施并购后购买方控制的“外购商誉”应当与被并购企业其他资产一样采用“全部商誉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既包括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也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二这样就使得商誉与被并购企业其他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保持了一致同时,也避免了将部分商誉排除在外,资产回报率偏高失真的问题,有助于提高集团合并报表的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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