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术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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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范文篇一
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思考
摘要:作为一门规范法学科目,刑法学的讲授不仅应注重理论的讲解,更应注重实践应用,要实现刑法学的教学培养目标,其教学方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各有利弊,需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教学方法进行合理“定位”,综合考虑法学本科刑法学的培养目标、学生的学习激情及学期时间分配等相关因素,系统应用各教学方法的优点。既注重课堂理论讲授的技巧,又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入“学习小组”课形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同时在有条件的基础上适用诊所教学法,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关键词:教学方法 培养目标 理论教学 实践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1)06-0052-02
刑法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学科,是一门围绕国内刑法展开的规范法学科。作为法学本科14门核心学科之一,刑法学的讲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刑法本身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所以刑法学的讲授有利于学生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内容,有利于学生从更宽泛的角度解决发生在任何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但是。要使刑法学讲授的作用发挥到实处,教师的教学方法起着关键的作用。不合理的教学方法不仅不能发挥刑法学讲授的作用,难以实现其教学目标,反而可能错误地引导学生,甚至使学生失去学习刑法学的兴趣,因此,要使学生真正掌握刑法学的内容。实现该学科的教学目标,就必须使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
1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评析
统观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1.1理论讲授教学法
这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单方面的、较长时间的讲说,注重概念的讲解和法律条文的阐释,注重理论的灌输和法条的背诵。其特点为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是目前我国刑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方法。
该种教学方法优点在于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把握刑法学学科的知识要点,理解和掌握刑法规范的内容,有利于为实践应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其缺点在于纯粹的理论讲授,机械的理论灌输。难以把握学生实际的掌握程度。而且学生所把握的更多是表面的刑事规范内容,是否真正掌握刑法规范背后的思想精髓,是否能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实践中的刑事犯罪问题,恐怕是这一教学方法所难以体现的。
1.2案例教学法
这是借鉴英美国家判例教学的方法,是近年来综合性大学刑法学教学普遍采用的新方法。是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其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
该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丰富课堂内容。增加师生间的教学互动,但是,缺陷在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学所采取的案例教学法更多注重的是形式应用,而忽略了英美判例教学方法的实质内涵。目前案例教学法只是加强理论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仍然是以教师为主导,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去理解刑法理论内容,不利于从根本上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1.3法律诊所教学法
这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新兴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适用,运用法律的技能和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该教学方法优点在于能锻炼学生操作法律的技能和方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但缺点在于有效的诊所教学不仅要求有熟悉实务的有经验的教师指导,而且需要国家有独特的法律环境(比如,允许学生参与和代理真实案例),还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良好关系,因此,并非所有高等院校都有条件运用此种教学方法。目前也只是在开设法学专业的有能力的综合性大学中才存在此教学法的应用。
1.4研讨式教学法
这是一种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就某一专题所涉及的内容共同进行探讨的教学方法。其优点在于它的双向互动性。既提高了学生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但缺点在于对于本科教学而言,运用此教学法要求学生对相关刑法专题所涉及的知识点有透彻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并非常用的教学方法。反而,类似于研讨式教学法的问题式教学却得到了普及,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在刑法规范基本知识范围内理解和应用有利于加深本科学生对相关课堂内容的理解。
2 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合理“定位”
教学方法只是一种教学手段,法学本科刑法学的教学只是借助这些手段达到其教学目标而已,因此,科学的教学方法应有合理“定位”。具体应考虑如下方面因素:
2.1本科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
刑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本科法学教育不仅局限于专才教育,而且应兼顾通才教育,培养“厚基础、宽口径”人才依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自然也是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培养礼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还要为在科研上有发展前途的学生提供深造和专门培养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刑法学教学不仅要教授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不仅要使学生理解刑法规范表面的内容,更应把握法律思想的精髓。
2.2法学本科学生的学习激情
由繁重的高中生活到轻松的大学生活,思想上的松懈使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没有教师在教学方法上的引导,期待学生饥渴地饱览群书是一种妄想,更不切实际,把希望寄托在学生的自我约束上是不可取的,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激情,如何使学生自愿接触教学内容,是合理教学方法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2.3刑法学讲授学期时间的分配
要实现刑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还应考虑在有限的学期时间内科学合理地分配教学内容,刑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规范法学科,全书分总论与分论,通过两个学期的教学完成对学生的指导。无论是总论教学还是分论教学。要想在一学期内完成并实现教学目标,任务都是繁重的,因此,合理的教学方法就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分析,科学合理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不是单纯某一种教学方法,而应是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真正实现刑法学教学的目标。
3 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的合理应用
正如上文所说。要实现法学本科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就必须结合多种教学方法,系统地应用于理论及实践教学中。但如何发挥各教学方法优点,并系统应用于教学中去呢?具体分析如下:
3.1以理论讲授为主的系统教学方法在课堂讲授中的合理应用
纯粹的理论讲授不仅枯燥。而且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理论的讲授是学生获取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因此,理论讲授法应注意技巧的应用。首先就课堂所涉及的知识点作简要说明,使学生对课堂内容有清晰认识以便自我检测,然后系统讲解每个知识点,并适时穿插应用案例教学法和研讨式的问题教学法,引导学生在分析案例和回答问题的基础上。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并不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3.2引入“学习小组”课形式。加强互动教学的合理应用
借鉴德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在通过课堂讲授获取基础刑法理论知识后,将学生分成人数中等的学习小组,利用学生由课外带进课堂的相关信息,在小组中畅所欲言,进行个人间的交流,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由此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刑法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培养其运用法律思维独立思考的能力。
3.3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合理应用诊所教学法
本科刑法学教学更注重培养学生实践应用的能力。因此,对于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在刑法学讲授中可有针对性地模拟诊所教学法,通过实际示范和体验真实刑事案例中的角色学习和应用刑法学理论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锻炼其操作法律的技能。
参考文献:
[1]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霍宪丹主编,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2
法学学术论文范文篇二
从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反思我国的理论法学研究
摘要 罗马法历来被后世推崇,历经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具有精深的法理的特点,其间 法学家所起的作用不可否认。本文从探寻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 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及地位入手,对我国当今的理论法学研究进行了反思,强调应重视理论法律学人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学家 法律学人 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1-02
要了解古代西方法律文明,就必然要考察古代希腊罗马之法律,恩格斯对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罗马法是简单产品生产及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罗马私法之所以能彪炳于人类 社会发展史和被后世推崇颂扬,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法理精深的特点,而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是罗马法理原则逐步达到精深纯熟之境地的一重要原因。罗马有法谚曰:“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笔者试探寻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及其地位,并从中得以启示。
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及其地位
作为西方法律 文化源头活水之一的罗马法,之所以备受后世推崇、历经一千四百余年仍然不衰的原因诸多,学者陈朝璧说:“罗马法之得以昌明,本以法学家之解答为第一原动力”,而法学研究之中断,亦为其一重要衰落原因。
(一)罗马法学家的作用
罗马法学家是一个崇尚理论研究的团体,罗马法典的编纂亦是以高度概括而深厚的理论为其基础开展的。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 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贡献主要就体现在赋予私法高度概括和理论思想。
从罗马法之发展而言,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末为罗马法之黄金时代,学者名之曰“古典时代”,“盖在此期间,罗马法学家之辈出与法学之阐明,开罗马空前绝后之盛况。”在罗马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上大显身手的阶段。在罗马法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哈帝末年规定凡有解答权的法学家对同类案件的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即生法律效力。奥古斯都皇帝开始,一些著名法学家就被赋予“法律解答权”。古典罗马法时期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被统治者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果不同意见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意见为准,如果他没有 发表意见,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一些主要表述和观点逐渐被整理归纳并最终被编纂成法典。
另一方面,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同时也是罗马法逐步走向衰败的过程。罗马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内忧外患不断,法学已不被重视。爹克列体安努斯帝(Diocletianus)(公元284~305年在位)夺取政权后,大权独揽,高级官吏全由他任免,故称帝政专权时代。其法律渊源:
1.敕令。由于皇帝独操立法权,故此时期敕令几乎成为唯一的法源。
2.先哲学说。由于各家学说不完全一致,发生混乱,历代皇帝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元426年戴阿多修斯(Theodosius)二世和瓦伦体尼亚努斯(Valentinianus)三世颁布《学说引用法》(Lex Citationis),限定只有引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作为判案的依据,其他法学家的意见只能供参考。这表明罗马法学家百年争鸣的繁荣时代已经过去。
(二)罗马法学家的崇高地位
罗马是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法学家在罗马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声望,拥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关于其表现,笔者试作了 总结如下:
1.学说汇编的编纂。例如,法律学者何欤?乌尔比安曰:“法律学者,神事及人事之智识,而正不正之科学也。”优帝时期,诸如这段法学的概念等法学家的观点和学说,被收录到优帝的学说汇编之中,而赋予其崇高的国家认可的意义。
2.取得高位或荣誉。例如,在优帝的学说汇纂中说到:“塞斯图斯·艾利乌斯(Sextus Aelius)和他的兄弟普布利乌斯(Publius Aelius)以及阿提利乌斯,他们精通于法学 教育,因此两个艾利乌斯都做了执政官,而阿提利乌斯是第一个被民众成为‘博学者’(sapiens)的人。”;“当塞尔维乌斯作为使者去世的时候,罗马人民在讲台面前为他树了一座雕像,至今还保留在奥古斯都的将台前。”
3.赋予“法律解答权”。学说汇纂中这样描述:“为了提高法的权威,奥古斯都皇帝第一个规定,根据他的批准可以进行解答;从那时候起人们开始把解答权作为一种恩惠进行 申请。因此最优秀的哈德良皇帝……批复说,通常解答权不是请求的而是被实施的,因此如果有人非常自信地准备向民众提供解答,他很高兴。”
由资料可知,法学家在罗马这个国家中享有很高的权威,上至皇帝贵族、下至贫民百姓,对法治的追求使他们普遍对于法学家们给予认可和尊重,并且许多皇帝都曾赋予当时代的权威法学者以崇高的法律解答权,甚至许多法学家被民众们选举甚至为官吏们保举成为执政官。笔者相信,这种普遍的社会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学家之辈出与法学理论研究之兴盛。二、对我国理论 法学研究的反思
鲁迅先生在《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一文中曾道:“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拚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然而环顾四周,在市场 经济进一步深入的当下,本应作为“中国脊梁”的诸法律学人界中却充斥着各种学术腐败、学术异化、学术泡沫等现象,并呈现日盛一日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国当下对法律学者与学人的重视程度还很不够这一事实。
罗马法之繁盛,是建立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之上的。罗马的高度发达的理论基础首先表现于其高度成就的法典之中。中国自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来,其轨迹基本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然而,其成文的法律成果有时并不让人满意,甚至出现一些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孙志刚案”中北大五法学家上书请求审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一例,近来由“成都钉子户唐福珍自焚”而引发的五博士建议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又是一例。案件的背后令我们反思,我国当今所立之法,是否都真正符合民意代表民心,是否都可当之无愧的标贴“良法”的标签?环顾建国以来的法律历程,仅仅是作为一国最为根本的宪法就曾四次废立,这种反复的结果必然使得宪法和其他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从法理上讲,“良法之治”是法治实现的基本特征和前提,法律必须保证一定的稳定性方能被人们所信服继而遵从,其实,如果我们有高深的理论为指导的话,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不良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久就被新的立法所取代的情况的。中国当今立法的上述问题,我们不能不认为与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作支撑有关。“重 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次病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该说大部分人选择法律为其专业便是出于将来步入公检法等机关或是律师事务所的目的,然而,仍还是有志向于从事理论研究之学人,而在当今中国体制下,一旦下此决心,便意味者一种地位相对不高与生活较为清贫的选择。这条“冷板凳”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则是越来越少人愿意选择,二是纵然一时选择此业,也无法长时间甘坐于此,一种浮躁的、甚至造假的学术之风的盛行,便是我国法律学人地位及受重视程度低下的结果。
笔者坚信,即使对于世俗与功利的法律来说,理论法学人的作用也许并非立竿见影,但他们仍是法律这一机器上一颗颗不容无视的螺丝钉。法国学者福柯曾说:“知识分子的 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 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定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 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现他的知识分子使命),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也就是说,对整个 社会的演进来说,理论学人实质上起着一种监督者的作用,并引导着和促进着我们这个社会朝向更有理性的方向 发展。虽然就当今中国法制建设而言,法律学人尤其是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的地位不是那么高、其影响也可能不是那么吸引公众的眼球,然而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每进一大步,其背后都有这部分人的身影,诸如“孙志刚案”以及“唐福珍案”中由于法学博士们的奋起而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学人们正用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改变着社会前行的轨迹、重塑着中华民族的精神气魄!
由此看来,法律学人绝非可有可无。正因如此,整个国家与社会公众应以一种更为尊重与肯定的眼光看待这部分甘心坐冷板凳的学者及其学术成果,重视他们对社会法制进程的推动作用,惟其如此,才能保证源源不断追求真知的年轻学子投身法学理论研究,使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之泉源常涌不竭、后继无穷!
三、结语
罗马法之发达与其深厚的法学理论的指导息息相关,其中亦不无法学家与法律学人之功劳。我国法律学者与法律学人当下的地位和受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值得我们对相关政策与制度进行反思。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页.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第62页,第83页,第30页.
周枏.罗马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40页.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马克思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2页.
丘汉平.罗马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周枏.罗马法提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第9页.
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罗智敏译.学说汇纂(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第53页,第39页.
包亚明主编.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黎四奇.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3页.
参考文献:
[1]朱景文主编.法 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