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伤残军人自主创业国家优惠政策

2017-03-03

伤残军人做创业也是有一系列的创业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军人自主创业又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伤残军人自主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伤残军人个税以及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残疾军人如何享受 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六级以上(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鉴于以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八级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可分如下步骤:(一)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例如:上年月收入7500元,则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500-3500)*0.1-105】*12=3540元。(二)确定减征幅度。2000元部分可减征100%的50%即1000元,1540元部分可以减征50%的50%即385元,合计减征税款1385元。(三)办理退税流程。若上年实际已申报缴纳了354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则可携带身份证明,缴税证明,到纳税服务局申请办理2155元退税。

以上规定为某省规定,全国各省市规定减免标准和幅度不尽相同,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局或者税务部门!你可以拿着你的伤残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然后到单位劳资部门存档,会计就不会再多扣你个税了

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伤残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减免政策

施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离校创业:(1)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社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学生享受收受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创业

(1) 学生网上申请。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 高校网上初审。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4) 高校发放《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5) 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6) 学生享受税收优惠。 内容同“离校创业”。

(7)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内容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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