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汇编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效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一
一、各村要在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
二、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聘任,村级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司法所聘任。任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三、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聘书、由市司法局统一格式和规格制作。首席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时一律佩带胸章。
四、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1、为人公正,刚直不阿,对群众一视同仁;
2、能坚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不偏不倚,不徇私舞弊,不打击报复;
3、热爱人民调解工作,不怕艰苦,不怕麻烦,不计较个人得失,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遇事能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
5、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五、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其所辖范围内所调解的纠纷实行负责,主持调解工作,主导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解,做到快速组织调解,坚持原则不偏袒,公平、公正处理事件,对村调委会工作指导有力。
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二
一、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培训内容:法律基本知识,新颁布的与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人民调解工作规则,程序与方法,典型案例剖析。
三、培训方式:讲课、经验介绍、观摩、下发资料、以会代训。
四、司法所负责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必要时聘请政法系统及有关部门派员开展业务培训。
五、每年不少于两次培训,每次不少于三天,必要时开展专题培训,对调委主任每月一次培训。
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三
为切实保障司法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高院《关于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和本院《关于开展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范围
(一)接受委托或邀请,开展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立案调解工作;
(二)接受委托或邀请,开展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
(三)接受委托或邀请,开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
(四)接受委托或邀请,开展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
(五)接受委托或邀请,开展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六)接受委托或邀请,开展信访案件的和解工作;
二、调解工作要求
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调解案件,应当进行身份说明,征求双方当事人对委托调解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方可组织进行调解。
(二)调解案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如达成调解协议,由特邀调解员和当事人签字认可;如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应当由法官再主持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协议的确认工作,并由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由特邀调解员做好调解笔录,说明调解经过及不能调解的主要原因,并由特邀调解员及双方当事签字予以确认。
(三)调解成功案件,如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以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为依据。
三、调解工作补贴
对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调解个案工作补贴制度,给予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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