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钓鱼岛主权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论文摘要:近期,随着日本政府无理的单方面的宣称决定从所谓的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及“保钓事件”的发生,中日两国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之争愈演愈烈。从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出发,以先占、时效取得及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角度阐释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最后提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论文关键词 钓鱼岛 先占 时效取得 大陆架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如许明春在其着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10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中国虽未派人驻扎在钓鱼岛上,但是一直都有使节在钓鱼岛上中转。另外,更有《万里航海图》等官方文件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的海防范围。直到今日,我国政府也一直在主张自己对钓鱼岛的主权。
从这些方面看来,日本以先占为借口宣称对钓鱼岛的主权是不合法的。
(二)从时效取得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日本不能以先占方式取得钓鱼岛,但是日本自1969年来,长期控制钓鱼岛并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以这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时效取得,日本能否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呢?
《奥本海国际法》对时效取得作了如下的定义: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只要其他国家还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主权的实际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扰地,也就未造成所需要的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一般信念。 在时效取得的情况下,日本若要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中国政府对日本占有钓鱼岛的情况并未持续且连续不断地提出反对。但事实上,中国政府对于日本侵占钓鱼岛的情况一直不间断地提出抗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对钓鱼群岛的领土主权,并保留对争议地区“使用武力”的权利。这些事实都使日本“持续且不受间断”地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企图无法实现。
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日本不能依据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
(三)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看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东海油气资源的发现,使中日两国对钓鱼岛的争端日益突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规则、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1.日本的观点
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方面,日本方面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方面,日本坚持200海里的大陆架,由此可以把钓鱼岛群岛全部窃据;第二,关于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方面,日本方面坚持中日共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东海大陆架的一个偶然凹陷,不构成划界的主要依据;第三,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日本方面坚持“中间线原则”、“等距离标准原则”,坚持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不起作用,认为中日东海大陆架界限在双方领海基点的等距离处;第四,在东海海洋资源权益的关键之处,日本方面坚持认为钓鱼岛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中国的观点
中国认为:第一,在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方面,中国认为大陆架的确定方式既包括200海里大陆架标准,也包括自然延伸标准,且以自然延伸标准为主;第二,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该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认为中日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东海大陆架,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分界 ;第三,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方面,中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中国主张在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应该依据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达到公平的目的;第四,在钓鱼岛能否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中国认为钓鱼岛无法维持人类居住,不应该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情况
(1)首先,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沿海国大陆边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不到200海里,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处;如果超过200海里,可以延伸到不超过350海里处,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处。
大陆架的划界不仅包括200海里标准,也包括自然延伸规则。因此,钓鱼岛群岛不属于日本。
(2)其次,关于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根据对冲绳海槽的实地调查发现,冲绳海槽与其两侧有完全不同的地貌和地形特征。冲绳海槽地貌以构造型为主,沉积堆积为辅,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 而冲绳海槽则是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的过渡带。因此,冲绳海槽是两国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东海大陆架,是两国大陆架的分界,也就是说中日不共大陆架。
(3)关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根据“自然延伸原则”还是根据“中间线原则”,国际法院对此已有过判例。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于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坚持的是“自然延伸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认为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包括200海里标准和自然延伸标准,而非像日本所坚持的200海里标准,另一方面这两个标准不是处于同一地位的,因为200海里标准是在大陆架不满200海里时所适用的标准,所以自然延伸标准应该是主要适用的划界标准。
(4)关于钓鱼岛能否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方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从以上分析得出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单方面的主张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背历史的。
三、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方式
日本不享有钓鱼岛的主权,尤其在1969年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后,更是篡改历史,宣称其拥有钓鱼岛的主权,近来频频与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发生矛盾与摩擦。那么,如何解决这种争端呢?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本对于钓鱼岛争端的处理方式告诉我们一味地从历史和国际法角度阐述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对于我们解决钓鱼岛问题的作用不大,而用双边方式解决或者等待日本有朝一日主动承认钓鱼岛主权归属于我们也是非常危险的。笔者同意加强在钓鱼岛争议地区的军事存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这个观点。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安全,我们的主张应是在和平解决的基础上,不放弃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