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热点解读
相关话题
关于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大家是不是已经有所了解了呢?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准备的关于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热点解读,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热点解读
一、2016年9月29日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有些单位、企业都在等正式发文,是否还需另行发文?
答:《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2016年9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政策法规,经人大审议通过即实施,法律效力比一般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还大。如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以红头文件另行发文才可以实施。条例全文可到广东人大网或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浏览或下载。
二、关于再生育问题。此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放宽了再生育条件。具体哪些人,哪种情况,原来不能再生育,按照《新条例》,可以再生?
答:2016年9月29日版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为本次条例修正的部分,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
三、《新条例》实施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如何处理?
答: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对比《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符合政策生育对待。
四、《新条例》延长了合法生育奖励假期50天,哪些人能够享受这延长假期?
答:《新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2016年1月1日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具体实施方面:
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即仍执行2016年1月1日版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三十日,不追加50天。其中“法定生育假期”包括4种:
1. 98天的基础产假。文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七条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2. 80天的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假。文件依据:2016年9月29日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3.30天的难产假。文件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
4.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多胞胎生育假。文件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
五、关于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是否意味着今后不再实施结扎了?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做复通手术?
答:1. 2016年1月1日版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就已经明确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以前条例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已经不再强制实施结扎措施,由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2.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2016年9月29日版的《新条例》删除了2016年1月1日版条例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即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落实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经批准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以上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复通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