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注销公司登报_注销公司登报

2017-03-09

上海注销公司是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注销公司做登报又是怎么做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注销公司登报”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注销登报

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虽然各地具体手续有所差异,但主要手续如下:

一、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形成同意注销清算决议,同时成立清算组。

二、注销国家税务登记

1、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注销登记申请表。

2、税务机关登门核实税款(增值税)清缴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3、如无问题,税务部门出具同意注销通知单,同时收回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发票购买证,缴销未用发票。

三、注销地方国家税务登记

1、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注销登记申请表。

2、若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局缴纳,需要审计事务所出具所得税纳税鉴证报告。

3、税务机关登门核实税款清缴情况。

4、如无问题,税务部门出具同意注销通知单,同时收回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发票购买证,缴销未用发票。

四、连续三次登报声明公司注销事宜,以通告相关单位清算往来款项。

五、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进行资产分配清算,编制清算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六、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七、携带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工商注销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清算审计报告、国/地税的同意注销通知单和登报声明的报纸到工商局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注意:税务注销的基本顺序,先清算销售环节的税金(营业税、增值税等),最后清算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的性质,税务注销顺序可能有所不同。注销登报范本有多种,以下小编帝信誉列举三种:

1注销公告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即日起注销,特此公告。

2注销公告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XXXX,经董事会决议,即日起注销,清算小组成员:张XXXXX,特此公告。

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X)。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等人组成,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在×××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元,负债总额为×××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财产清单》内容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税款;×××

4、债务;×××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截止×年×月×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公司清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清算报告内“x”部份由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清算情况填写。

2、以上格式供参考。

公司清算组的性质

通常认为,董事等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依照信托理论,他们应当对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公司及股东承担受信义务,依照《公司法》规定,他们应当向公司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等高管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应当对公司或股东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公司清算组是由股东组成的,就必然诱发股东对自己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的问题;如清算组成员是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至少要对法院承担某种义务,而不是简单地对公司或股东承担义务。

公司清算组应当体现专业、中立的价值观,必须承担保护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职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清算组的7项职责,要想较好履行这7项职责,不仅要求清算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还要求清算组成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求清算组合理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股东无需具有行为能力,也无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因而是难以胜任公司清算事务的。尤其是,股东必然面临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他们无法合理解决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清算法人无经营资格,却保持法人资格,同样应当遵循集中管理的原则。即使撇开清算组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公司清算组如同正常存续之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全体股东负责。在实践中,清算法人之股东同样可能基于出资和约定等而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必须妥善处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正因如此,《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然而,如果股东必须成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将与股东会完全重叠,相应地,不仅失去了股东会确认的必要性,股东会制约清算组的功能也将完全失效。换言之,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不仅造成现有规则的自相矛盾,还必然造成公司清算制衡机制的彻底失灵。

我国《公司法》分别规定了董事等管理者和清算组的义务和责任,这说明清算组除要对公司负责以外,还应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在内的其他职责。在此情形下,当债权人希望成为清算组成员时,未必不能将其纳入清算组;《公司法》完全排除债权人参与清算组的做法,未必是最佳做法。但就现行法律之适用而言,债权人参加清算组的理由不充分,相应地,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清算组就无法对债权人承担特别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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