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平施工合同,场平施工合同样本

2017-02-28

场平施工时一项大工程,那么场平施工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场平施工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场平施工合同范文一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场平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3.承包范围:

三、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定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④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⑤招标文件中的其它内容;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详见委托监理合同书。承包人必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6.发包人代表

6.1发包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6.2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以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予以执行。承包人有义务对错误指令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如发包人代表仍坚持其指令,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6.3发包人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发包人的授权,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需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继者承担前任所负的责任。

6.4本工程发包人现场常驻代表为季文焕工程师。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的要求、请示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

7.2项目经理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7.3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并在开工前7天到位,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及时提供给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后继者承担前任应负责任,若关键人员中途擅自换人或不到位,发包人将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8.发包人工作

8.1协调处理有关工程上的外部工作;

8.2提供有关申报手续中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8.3确认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会同监理人、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交验;

8.4发包人组织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时间做好以下工作:

9.1办理施工需要的有关手续;

9.2向发包人提供月、季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

程事故报告;

9.3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安全等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9.6做好现场施工记录,包括材料试验和分析,反映工程形象的图纸和文字记录,这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9.8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过境道路的通畅。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施工工期:

10.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00日历天。

10.2按正式签署开工令约定日为开工日期,根据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进行计算。承包人保证上述工期要求内完成全部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规定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0.3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对已完成工程妥善保护,实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复工要求。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0.4.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10.4.2不可抗力。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否则等于自动放弃权利,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7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并经发包人代表同意,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但由于工期延长发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进度计划

1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天,将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调整措施而引起的人、机、料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质量与检验

12.工程质量

本场平工程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12.1场平工程须先进行场地清理及排水,然后用山体爆破后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塘渣进行填筑。

12.2塘渣的级配要求合理,不能有杂物及超规定级配的泥质,要求含泥量<20%,塘渣粒径不大干30 cm。

12.3填土时必须分层压实,每层用12吨以上的振动式压路机碾压,轨迹重叠不少于0.5m,碾压遍数不少于二遍(一去一回为一遍),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 3.检查与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所需的费用,及因返工修改而引起的二次验收核验费用。

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不顺延。

八、安全施工

14.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2承包人在实施爆破、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期间造成周边农田、养殖塘、山林、海岸线及各种设施、村庄的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赔偿。

14.1.3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9.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村庄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0.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与责任。

15.2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

16.1根据承包人的中标价格,其综合单价为10.76元/m3。 16.2综合单价组成分别为:①场地清理费0.70元/m3;②山体爆破费6.20元/m3;③塘渣装车运输费1.80元/m3;④场地填筑、平整、压实费0.80元/m3;⑤矿产资源管理费0.70元/m3;⑥税金0.36元/m3;⑦利润及其它0.20元/m3,合计10.76元/m3。

16.6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6.6.1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并经发包人同意;

16.6.2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17.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17.1承包人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报表、实际完成工程清单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核算清单无误后,签字确认其完成工程量与进度款后上报发包人。

17.2发包人审查后次月10日前按月支付,每次支付该月完成工程量的80%。

17.3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以有关审核部门为准)10天后支付扣除保修金和工程违约罚款等款项后的工程款余额。

17.4矿产资源管理费由承包人一次性办理完成。

17.5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退回剩余的保修金(无息)。 17.6由发包人代收税收等有关费用。

十、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它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8.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8.2取消任何此类工作;

18.3更改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

18.4更改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臵和尺寸; 18.5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时间安排或规定顺序; 18.6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如果有)应根据第20条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9.变更指令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的变更。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或非发包人应承担的其它因素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0.确定变更价款

变更后,承包人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20.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

20.1.1当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0.1.2当合同中没有类似适用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送发包人批准作预付费用依据,最终以造价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20.2承包人提出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测算当地价格,报发包人批准,作为预付依据,最终以造价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21.竣工验收

当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对现场清理完毕以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书。发包人有权组成一个自己认为合适的小组,按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如果检查证实已完工程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那么,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即作为竣工日期,同时也作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如果验评中发现缺陷或发现未按合同施工,那么,应在纪要中注明,并责成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整改、纠正,直至完善工程,验评合格。保修期从验评合格日期开始计算。

22.竣工结算

22.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如果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部门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2.3如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不完整,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3.竣工资料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应提交伍套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具体标准见甬城档【1998]16号),若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则发包天有权扣罚合同总价的3‰的费用作为资料损失费。

24.质量保修

24.1本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

24.2承包人要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无瑕疵,施工质量良好,全部工程使用时要达到预期的目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维修保修期为一年,如果在这期间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之后的7天内进行修理和完善,否则,发包人代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在场地土建基础及道路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因塘渣粒径过大或压实度末达到要求等其它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从工程余款或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十二、违约、索赔

25.1合同成立后5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返还(无息)。

25.2.1工程质量末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则扣罚总合同价的3%作为处罚;工期延误费按5000元/天计算扣罚(限额为合同总价的6%)。 25.2.1承包人应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不文明施工则 扣罚合同总价的1%作为处罚。

25.2.2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到位率应在90%以上, 如违约则扣罚合同总价的1%作为处罚。

25.2.3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15天内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运到场,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机械设备运出现场,如违约则扣罚合同总价的1%作为处罚。

25.2.4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报送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如违约则罚合同总价的1%作为处罚。

25.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5.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5.5承包人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招标文件、合同及其它会议纪要、联系单等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并保证按文件规定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完合同。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有效执行合同规定的条款,愿意接受发包人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包括接受违约而罚没全部工程质量、工期履约保证金和逾期违约罚款。

26.索赔

2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得到合同价款,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6.2.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6.2.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6.2.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6.2.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26.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26.2.3、26.2.4规定相同。

2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2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十三、其它

27.工程分包

27.1本工程承包人不得私自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直到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7.2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山体爆破的塘渣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工程或擅自随处倾倒,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索取赔偿。

28.解除合同

在不影响发包人取得误期罚款和赔偿权力的条件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8.1承包人将整个或部分合同转让给他人;

28.2承包人延期开工,或施工很慢,虽然书面提醒,发包人仍认为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内容;

28.3承包入停工l 5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发包人接受; 28.4承包人撤离工地,或放弃工程,或证明他没有施工,或被证明施工混乱,而又不可能达到完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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