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

2017-06-21

导语:2017年关于房产税有哪些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希望以下的范文大家能够喜欢!

2017年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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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2017年房产税最新政策常见问题:

房产税开征难在哪儿?

——探索十三年“卡”在立法上

记者梳理发现,当前所讨论的房地产税由“物业税”演变而来, “物业税”的首次提出是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由此计算房地产税提出已有13年之久。其间各界对征不征、怎么征、征多少等问题多有争论,但尚无定论。

多位专家指出,房地产税全国铺开首先要过立法这一关,目前正处于这一环节。

为何13年探索推进缓慢?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中新网记者分析,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等房地产税征收前提工作推进缓慢,“家底”尚不清楚。另一方面正如官方表态,改革存在阻力,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多方面内容。比如,如何在不重复收税的基础上平衡地方政府与老百姓的利益关系、如何对房屋估价、如何设置税率等等。

房产税试点情况如何?

——有示范作用,但效果不明显

虽然还没有立法,为探路房地产税落地,2011年初,上海和重庆先行试点征收房地产税。上海采取增量征收模式,重庆则采用高端存量征收模式。

房地产税试点迄今已试行5年多,效果如何?朱中一认为,与国外相比,上海、重庆试点房地产税税率较低,对稳定市场的效果并不明显。但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房地产税一定会收,只是时间问题。同时可为房地产税框架建设提供参考。

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告诉记者,两个试点出现的最大问题是一些区域收税成本上升,抵消了税改效用,一定程度上还推高了购买房屋成本,影响房企去库存。

房产税如何影响楼市?

——短期内可能影响不大

房地产税对楼市有何影响备受市场关注。多位专家向中新网记者指出,房地产税如果落地,将有助于楼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抑制房价上涨,但对成交、房价影响到底有多大,还要依照征税方式、征税主体范围、税率多少等因素综合评判。

张大伟指出,“房地产税短期可能促使部分投资者抛售房源,但如果不解决投资长期依赖房产,热点城市有效供应少于需求,相关税收依然会转嫁给买房者支付。”

张大伟预测,从试点城市看,房地产税从新增量入手且税率不算高,按照执行周期估计,开始执行的5年内对楼市整体影响不会大。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向中新网记者分析,房地产税对楼市更多是长远影响,土地、财税、金融三大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将完善。

你要多交钱吗?

——区别征税概率大 一定范围或免征

“房地产税开征,业主要多交钱吗?”这是准购房者和已购房人最关心的问题。

多位专家指出,房地产税包含类目复杂,涉及房地产交易、持有等多个环节,目前怎么征、征多少等具体问题还在研究阶段,即便是两个试点城市也有很多环节需要完善。这些未知因素将会决定买房是否要比以前多交钱。

以试点城市上海为例,按照当地现行税收政策,一个家庭人均拥有住房60平米(含)以上购买二套房时需要按超过部分总价的70%为税基缴税,成交单价在4.5万元以上税率为0.6%,4.5万元以下税率为0.4%。严跃进为记者算了一笔帐,一个拥有180平米住房的三口之家,人均住房面积达到60平米,现在想要新购一套100万元的住房,这100万元房产即需要缴税部分。

假设每平米价格在4.5万元以上,需要缴纳的税金计算公式为100万元(需缴税部分市场价)*70%*0.6%(税率),即税金为0.42万元。“鉴于房地产其他环节税收还未调整,这成了实实在在多出来的成本。”

朱中一表示,从试点城市来看,保障房屋正常的居住属性是税收制度设定的出发点。据此推测,房地产税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征范围,对首套房与非首套房、普通住宅与高端别墅等区别征税。

“他山之石”如何借鉴?

——国外税基评估价多低于市场价

其他国家是如何收房地产税的?据了解,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等百余个国家都会征收房地产税,税率平均在1.5%左右,以低于市场价的评估价为税基,评估价隔几年会适度调整。

专家建议,我国房地产税可参考国外经验,但不能照搬,需要针对中国国情进行改进。

谢逸枫建议,我国房地产税要重点考虑四点:

一是应广泛征求老百姓意见,法理理顺、时机成熟再开征。

二是避免误伤合理改善与正常投资需求,不影响生活品质与市场健康。

三是防止重复征税增加老百姓负担。

四是不增加自住型购房者买房购房成本。

离开征还有多远?

——官方定调“义无反顾”推进改革

在7月23日举行的G20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受制于信息征集能力弱及利益调整阻碍,目前房地产税制改革尚未推出正式方案,但下一步将“义无反顾”推进改革。该表态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相呼应,印证了官方推进税制改革的决心。

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很快会落地?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原副会长朱中一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房地产税征收是大势所趋,但尚未完成立法,而立法需要多次审议,按照2个月召开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的节奏,房地产税几乎不可能在年内出台。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认为,房地产税基础工作以及草案与立法议案推进缓慢,至少仍需要四、五年时间,且有条件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能只是一、二线经济发达的城市。

为什么要征房产税?

——让房子回归居住本质

当前,我国房产税按照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由产权所有人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若房产出租,则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进行缴纳。

为何现行征税方式要向收取房地产税转变?朱中一分析,房地产税征收既是全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住房体制改革的需求。

朱中一指出,房地产税其实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项税种,征收房地产税主要是征税思路的转变。“目的是要从现行的房屋流通环节收税为主,转向持有环节收税为主,这将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盘活存量,进而使房子回归居住本质,长远看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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