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学科论文
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孕育产生的,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投资学学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证券投资学学科论文范文一:证券交易与税制建设问题分析
2012年上海开始在交通行业和服务行业试运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这标志着我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完善,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税收政策逐渐成熟的体现。2013年8月“营改增”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在制度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会计处理问题,使得很多企业在“营改增”后都将关注目标专项会计处理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差异,分析“营改增”后纳税范围、纳税人以及纳税额计算方法的改变,最后针对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具体探讨。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势头,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同样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接近。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发展成目前的证券市场的局面,中国仅仅用了几十年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便取得了相当的结果。证券市场的调节活动离不开重要的调节及监督其发展的工具———税制制度。然而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反的是税制制度的发展却严重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在税收的管理中税制制度不能适应当前证券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接轨,税制制度方面的缺陷也逐渐显露无遗。本文着重讨论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税制制度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要的是将集中讨论目前的税制制度在对当前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存在的弊端,从而提出比较有建设性的意见。关键词:证券市场;税制制度;弊端;税制建设证券市场首要指的就是一个场所,这个场所涉及各种证券交易的活动,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证券市场指的是涉及证券交易的各个细小部分组成的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自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决定效仿欧美发达国家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道路,证券市场这一新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产物。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存在的意义在于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实现的手段是通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随着市场经济的一步一步发展,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将会构成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反映的基本内容是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去向来由,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市场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要充分理解证券市场的主要内容的话就必须对其结构进行深究。首先需要了解的当然是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特征,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从一般意义上指的是按照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最终这种结构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两类。证券市场中结构之一便是我们常说的的发行市场,这个结构的具体内容表现在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并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交易市场在内容上指的是已经发行过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市场中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证券市场活动中所涉及的另一个关键的层次结构指的是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根据证券市场所服务的种类以及他们覆盖的各个上市公司的类型,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际化的全球性市场、本土化的全国性市场、地方性质的区域性市场;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规模以及监管的力度和要求差异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等其他的类型。证券市场的另一个结构特征是我们通常提到的品种结构。根据此种结构特征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对应的几个部分。证券市场的另外几个结构方式是交易场所结构、纵向结构关系以及横向结构关系,在此就不一一赘述。税制即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纳税方与征税方都应共同遵守的相关法则和行为规范的一切总和,指的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所形成的课税伴发的总和,税制反映的是纳税人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证券市场的税制制度具体指的是在证券市场的交易过程中所设立的针对证券交易的各种活动设置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征税的办法、管理的方法等。它们的共同目的是要通过对自己的主体进行征税实现资源的合理再分配。而证券市场目前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对其进行合理地征税以及针对证券市场设立更加合理的税制制度有利于国家领导人员和相关的证券市场管理人员对整个市场实现更加合理的宏观调控。既然证券市场有其专门的税制制度,其中的税制制度中税收种类主要分为两类: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流转税以及证券所得税。本文提到的证券流转税根据其被认可的国际标准指的是对证券的一级和二级市场所征的税。证券所得税通常意义上指的是证券投资所产生的利息红利及证券买卖差价所征的税。
1证券市场的税制制度的讨论
我国目前现行证券市场的税制制度中税种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所得税、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营业税以及其他税种。首先,证券所得税的主要内容指的是证券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所征的所得税,是以股息和红利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得的税收,对个人投资者按照国际上标准规定对个人的红利收入按照20%税率进行征税。证券所得税的主要内容指得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各种资本利得不征所得税,对证券市场活动的股息按规定的20%征税;二是对于国内企业,股票转让净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利实行抵免法,但债券的利息收入需计入应税所得;三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须并入应税所得。股票交易印花税也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发展历程,是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交易过程中而发生的一种税制。之所以要对股票征收印花税其主要目的在于股票印花税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种,是对股票交易进行征税。产生印花税的首要目的是因为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以目前的税制制度无法做到对其进行征收。对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征收印花税是为了鼓励证券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股票,国外常常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差别税率。总而言之,对股票征收印花税目的在于:一是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种对股票交易进行征税;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税难以征收的情况下,以印花税作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替代税种;三是印花税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专门针对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活动而征收的一种税,通常也是国家经济监管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调控证券市场走向的一项直接政策工具。证券营业税是对证券市场过程中涉及的对“金融保险业”项目所征收的一种税种。证券市场中的其他税制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税制制度建设尚未完善所以这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实现突破。
2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制度存在的缺陷
根据相关证券市场工作人员以及对应的部门机关人员的反映,在证券市场的税收征收过程中涉及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二次征税的问题。重复征税指的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多次征税。具体地说,重复征税也被称为二次征税具体指的是对一次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两次征税,在证券市场中的重复征税具体表现在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是从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的,而个人所得的利息还要再次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双重纳税是目前证券市场中的税制制度缺陷最明显的一点。虽然这种弊端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显而易见,但是对于这个弊端并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二是个人的征税负担过重。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从业人员逐渐转到证券行业。同时也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也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因此保证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和保证其较可观的利润来源是相应监管部门应付出最大努力所应该做的事。税率过高不仅会损害投资人的切身利益,还会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发生动荡,从而对我国的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转带来严重的危机。三是缺乏相应的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以及税收行为的监督。证券市场和与之对应的税制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各项制度都没有得到完善。尽管我国也存在对证券市场的税收过程的监管部门,但是由于各项制度的不完善,监管部门在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技术、监管的力度以及腐败方面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错。因此,要切实保证各个参与证券市场的个体的根本利益,对其税收过程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3证券市场交易与税制建设未来发展的讨论
首先在证券市场的税制制度的管理中要做到的是降低税收过程中的重大负担。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的阶段,降低税率有助于更多的人员加入到证券市场,也有助于各个证券公司的发展。一旦证券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市场是一个强有力的刺激。给我国的市场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可以发展更多的工作岗位。因此,证券市场中税率的降低,应该要引起国家经济监管部门的注意,通过经济监管的各个部门的稳步实施策略来实现对税率的一步步地控制。其次,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这一弊端,一直以来都是税制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需要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对这个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真正实现证券市场中的税制制度的改善和我国整个税制制度的完善。所以,国家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对税制使得的合理化进行讨论和实施改革工作,希望这一点可以早日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对于对证券市场中的税制制度的监管问题的解决需要注意和关注的方面就更多。首先就是要设立具有明确职责的相关部门并明确和确立他们具体的监管的作用。在各个不同部门设立和各项职责关系确立之后,监管部门要保证其履行其职责。对于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发展以及可能会存在的腐败问题国家也应得到相应的重视。
4结论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税制制度的改革是刻不容缓之事,本文针对税制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随着我国在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的步伐,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证券市场涉及的税制制度会得到逐步改善。
参考文献:
[1]李孟雯.论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完善[J].科技资讯,2010,29.
[2]阳朔,杨春亮.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统计与咨询,2009,4.
[3]王长江.中国证券税制:问题与改革[J].财政研究,2006,10.
证券投资学学科论文范文二: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论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
随着2009年以来银行新增贷款的大幅增加,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面对资本金不足的压力也日益增大。与此同时,银行的融资渠道却极为有限。为了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缓解表内信贷资产的资本压力,重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增高。为此,2012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正式重启。2012~2013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共达45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了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压力。2014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入了加速发展的阶段,其中1~8月份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规模已超过了2013年的6倍,并一举超过了2005年至2012年的发行总额。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步伐的推进,资产证券化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进一步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点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般由信用卡贷款、按揭等类型的债务资产所构成,其收益与基础资产提供的现金流密切相关。因此,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对于传统的贷款、按揭类债务资产而言,信用风险往往是因为债务人不偿还本息而造成坏账损失所引起的,发生实际损失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可以在市场上广泛交易,其信用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有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的市场化
传统的债务资产一般由债权人所持有,直至债务人的本息全部偿还为止。由于缺乏活跃交易的市场,债权人较少在持有过程中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因此,资产的价值是在考虑债务资产未来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对现金流进行预测并通过约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而确定的。债权人的损失往往是由于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预测的现金流存在差异而导致。相比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高于传统的债务资产。产品在发行后,产品持有人可以在产品到期前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产品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在提升了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由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所决定的。在活跃交易的市场中产品的价格必然受其内在价值的影响。如果产品的信用风险增加,使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加大,必然导致产品价值的下降。而产品价值的下降会对产品的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对产品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的损失未必是由于产品的基础资产实际出现违约而引起的。如果产品的违约可能性增加,信用风险就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得到反映,导致持有人因市场价格下跌而出现损失。这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风险市场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信用风险的传染性
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而言,其交易对手数量相对有限,交易结构清晰。债权人往往一直持有资产并承担其信用风险。当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人承担全部的损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较为复杂,发行人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进行包装,在一款产品中设计包含不同类型债务,并通过市场进行发行。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产品买卖。通过市场交易,产品持有人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些产品持有人一方面分享产品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承担了产品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使得信用风险得到了一定的分散,原因在于: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可以对基础资产进行重新分拆、组合和包装,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二是产品持有人数量的增加使更多的人共同承担了产品的信用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基础资产设计和市场流动性也是信用风险的传染性大大增加。产品对于基础资产的包装有可能使一些信用质量较差的债务得以发行。当经济宏观环境变差时,这些债务的违约可能性迅速提升,导致产品的价格急剧下降。而产品通过市场交易使得信用风险更轻易地向整个金融市场扩散,令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蒙受损失。生基于此类产品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出现。一个典型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CDS)。通过该工具,信用风险保护的买入方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在相关债务的信用事件发生时向卖出方寻求赔偿,由卖出方承担买入方资产的损失。由于信用事件发生的概率一般比较小,缴纳保险金的金额往往远低于信用事件发生时的损失金额。因此,一旦信用事件发生,卖出方需要面对高额的赔付金。当经济不景气导致大量债务违约时,卖出方有可能无法履行CDS合约而导致新的信用事件发生。另外,当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也可以使CDS的市场价格迅速上升,使卖出方承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信用风险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品工具得到进一步的放大。
三、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是在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II)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巴塞尔II中针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主要包括了对三个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的测算,其中违约概率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风险参数。在此框架下,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于交易对手某一时点的财务数据,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估计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采取现有框架下的风险管理方法会带来以下的问题:
(一)使用财务数据信息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存在着顺周期性的问题
在经济运行较好的时期,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比较良好,因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过于乐观,定价可能被高估;相反在经济低迷时期,公司的财务数据比较差,此时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又过于悲观,导致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成本过高,甚至于无法以此作为渠道进行融资。
(二)内部评级法依赖于交易对手在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来评估未来一段时间信用风险的变化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特别是违约概率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在交易期间,资产持有人必须持续地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结构较为复杂,资产持有人的交易对手数量可能远多于传统的债务资产,导致资产持有人利用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财务数据信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在市场交易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对于有效市场,产品的信用质量的变化可以迅速地传递到产品的价格中。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披露会远远地落后于市场的变化。在我国,即使是对于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目前也只是按照季度进行披露。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或债务人,其后续财务信息的获取则更为困难。由此可见,使用财务信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无法满足产品市场交易的时效要求。当交易对手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信用变差时,资产的持有人可能已经因为市场价格的下跌而蒙受损失。
四、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以及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发展基于市场信息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
一个有效的市场能快速准确地对交易产品的信息做出反应。有效的市场机制激励市场参与者为了获取额外利润而持续地对产品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最终反映到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另一方面,资产价格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变动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在未来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风险变动情况。因此,在一个有效市场中,基于市场信息的信用评估能更快速有效地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降低了市场交易者获取信息的难度,保证了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有效地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外部信用评级制度能对市场参与者了解产品的风险状况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使评级制度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的风险程度,应加强对外部评级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
(三)合理促进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对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转移的作用
基于信用风险对冲为目的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降低资产持有人的信用风险。例如,一个高风险债权资产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买入一个与其债权资产相关联信用违约互换,通过该投资组合降低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但另一方面,以投机为目的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容易导致信用风险的放大。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降低信用衍生品投机活动所带来的危害:一是严格禁止用于投机的信用衍生产品的设计和发行。例如,基于某种债权资产的信用违约互换的规模应与其基础债务资产的规模相匹配,控制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在信用事件发生时的赔付额,使其对应于实际债务资产的损失;二是控制“裸卖空”的行为。所谓“裸卖空”,是指未实际持有债务资产而买入信用衍生产品,希望通过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或信用事件的发生而获利。通过合理引导,信用衍生产品可以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发挥重要作用。任何产品的创新都会带来新的风险。在产品创新的同时,风险管理的手段必须与时俱进。信用风险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项重要风险,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才可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使金融产品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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