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例文
行政监督不仅意味着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表现为行政监督需要依法进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例文篇1
论我国公共行政权力的异化及治理
摘要:公共行政权力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偏离这一宗旨,权力就会异化。公共行政权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公共行政权力异化的根源所在。在公共行政权力的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监管的滞后以及公共行政权力使用者公共伦理的缺失,导致权力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鉴于此,本文认为在法律法规上厘清公共权力的行驶边界,明确和权力相一致的职责;对权力运行机制进行完善、增加透明性,形成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公共行政伦理观的建设,是我国防止公共行政权力异化和对公共行政权力异化进行治理的关键。
关键词:公共行政权力 异化 治理
在公共行政运行中,行政权力是是行政管理得以实现的途径和动力所在。美国学者诺顿・E・朗曾指出:权力是行政的生命线,行政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获取并保持权力。权力的获取、保持、增长、削弱和丧失是行政过程的实际工作者和研究者都不能忽视并难以承受其错失后果的问题。现代公共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属性要求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所谓公共行政权力异化,是指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背离了实现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比如权力腐败。由于公共行政权力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公民和个人是无法与之相抗衡的,只能被动接受,极易受到异化权力的侵害,这与公共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背道而驰。当今公共行政权力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所有领域,关系到国计民生,如果行政权力恣意无节制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必然会导致公民对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的不信任感增强,使社会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影响到社会的长期稳定,甚至影响到执政党统治的合法性问题。
一、权力异化的内在根源
(一)公共行政权力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分离
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治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强制性力量。在传统社会,行政权力来源于最高统治者的授权,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取得主要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是由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指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以看出,归属于人民是权力的的本质属性所在,权力应该成为维护全体人民公共利益的工具。因此,当今的行政权力本质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力本来是应该由人民掌握行使,但在任何社会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里,受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条件的制约,公共权力都不可能由全体公民直接掌握行使。因此,人民要行使自己的权力,要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分离的状态。这就使权力使用者有可能背离权力所有者的意志,把公共权力异化为自己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这种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内在矛盾,成为公共行政权力异化的根源所在。
(二)权力的扩张本性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充分说明了权力存在的扩张动力。在现实中根据需要,行政权力分为羁束的行政权力和自由裁量的行政权力。一方面,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行政权力的不法侵害,有必要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公共行政的回应性和反应能力,又有必要给予行政权力行使者一定的自由度,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地行政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固守羁束的公共行政权力的观念无疑会丧失公共行政的主动性。而自由裁量的公共行政权力无疑会大大提高公共行政机关对于问题的反应速度,提高行政的效率,但随之又带来一个似乎矛盾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自由裁量的公共行政权力更多地受制于公共行政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个人意识和色彩浓重,不可难免地掺杂进私人利益的考量,在受到外界的压力或者利益干扰时就更难以杜绝对公共行政权力宗旨的违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此,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曾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公共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当遇到权力行使对象不明、范围不清、界限难以界定或有利可图时,行政越权就可能发生;当遇到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时,就可能利用公权进行规避,导致公共行政权力的异化。
二、我国公共行政权力异化的现实原因
(一)法律制度的缺位
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通过制度的力量来维持权力的运行,具有很大的刚性力量,具有很强的威慑性和惩戒性。就我国而言,由于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转轨期,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机制不成熟,对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有一些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很差,缺乏可行性。导致公共行政权力运行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面临失控的状态。这给公共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共行政人员有作为“经济人”的一面,也会追求个人私利,当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当道德自律压力不够、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的双重环境下,行政权力使用者就很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追求个人利益,这样公共行政权力就会产生变异。
(二)监督机制缺乏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权力都会导致腐败,而且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喜欢滥用权力,只有在遇到有限制的地方才会停止。这是一条不易的法则,为了防止权力的这种滥用和变异,我们需要设定一种法律或制度,那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在这种制度下,不允许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允许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禁止他做的事。”因此,对掌握公共行政权力的人不实行有效的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力的私有和腐败。目前,我国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我国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和主体很多,比如党内纪律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等。但监督机构过于分散,重复交叉严重,彼此的关系没有理顺,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严重,不能形成对公共行政权力监督的强大合力。
(三)公共行政伦理的缺失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形成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即使在现代化的今天也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官本位”观念把做官升官作为衡量个人成功和幸福指数的标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会处心积虑地以做官、升官为目的,以手中的权力牟取个人利益为归宿,市场法规的不健全又给以权谋私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于那些公共行政伦理价值观扭曲、自律意识不强的行政人员来说,难以抵制公共权力带来的种种诱惑,极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迷失自我,放任自流,忘却自己的责任,忘却权力属性,把谋求公共权力、获取个人私利作为一个当然的心态、一项正常的活动和经常性的行为。由“官本位”衍化出的等级观念,也使少数行政人员容易形成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观念,忘却自己为人民公仆的思想,将本应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权力作为自己谋求特权和私利的工具。
三、对公共行政权力异化的治理之道
(一)完善反行政权力异化的法律制度
梁濑溟先生在1978年政协小组会上说过,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今后必定要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法治国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国的前途所在,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兴许还会有人有意无意的搞人治,但我可以断言,这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公共行政权力要依据法律规范去行使,这是公共行政中的一个基本理念。依法行政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在法律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运作,要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联系我国多年反腐败的实际,借鉴国外防止行政权力异化的经验,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完善预防和惩治滥用权力的法律和制度,厘清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制定完备的权力运行和违法处理规定的制度。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注意防止法规规定过于笼统、量纪过宽和不易操作等问题,同时对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法律法规上的回应,确保公共权力的运行在公共利益的轨道上运行。
(二)健全对公共行政权力的监督运行机制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也有一句名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人不是天使,有效地监督也就必不可少。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公共权力的高度集中比较普遍,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极易造成越位而发生扭曲现象。为了解决这种权力运行偏离规则的问题,应对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散,发展民主,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在公共行政权力行使的运行过程,有效地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健全行政权力滥用的事前防范机制,加强对公共权力运行前的审查力度;事中的制约机制,要使权力行使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都能感受到监督力量的存在,受到监督力量的制约;事后的惩罚制度。当出现为了自身私利而不惜以身试法的“勇敢者”的情况时,要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改变当前监督机关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的现象,对于相关人员的问责不能仅限于临时的权宜之计,形成对公共权力使用者的强大威慑。
(三)加强公共行政伦理的建设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的同时,要重视公共行政伦理的建设,形成公共权力使用者内在的自律。通过加强对公共行政人员自身的伦理道德自律,公共行政人员形成公共行政的专业理念与标准,形成对自我行为的伦理反思和价值判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公共责任反思和自我监控。公共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它的公共属性,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在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上,首先要让公共权力行使者树立牢固的行政权力公共性的思想,要使行政活动出于无私动机和公共性的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严格禁止进入公共行政的过程,务必排除私念和特殊利益的考量。其次,把我国执政党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伦理要求结合起来,牢记自己是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尽职守,担当责任;从严治政,清正廉洁;勤奋学习,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后,引导建立全社会良好的伦理道德价值风尚,用舆论导向形成对公共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影响。
注释:
诺顿・E・朗:权力和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学评论.1949(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殷啸虎.新中国宪政之路.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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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波,王凯伟.新时期行政公共权力异化的成因与对策探析.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9(6).
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例文篇2
试论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摘 要】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还存在很多问题,确保制约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地位,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健全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法制体系,对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一、行政权力的来源及其内涵
西方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前者叫做立法权力,后者叫做行政权力。”卢梭所规定的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自由的行为的力量,他认为人人都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社会就应该是一个完全的人民主权的社会,是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行政权力是某一行政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于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凭借这种制约能力,政治主体拥有对于社会价值的支配手段。
二、现阶段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与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主要表现为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制约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和地位决定了它的监督效果。独立性是行政制约与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任何权力制约体系的有效运行都取决于它地位的独立。在我国现行领导体制下,拥有行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大都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地位,如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它们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这种体制严重影响制约与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公正。
(二)权力机关的制约与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在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应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一切国家机关有权实施监督。但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够完善。第一,人大作为监督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独立性。根据宪法第2、3两条所规定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从理论上分析,权力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其独立性是最强的,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最具权威性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未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第二,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具体的法制监督,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人大对行政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基础。然而,我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对该监督所涉及的内容、对象和范围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如何具体实施监督措施,在法律上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第三,现实中的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存在滞后性。在我国,有些地方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存有滞后现象。例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政府的财政预算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要监督其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即使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也要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而实际情况和法条规定则有很大出入。
(三)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制化程度低。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应该是一种法制监督,行政监督不仅意味着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表现为行政监督需要依法进行。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和行使的规范,同时也使这种权力和行使得到了保障。这些年,我们的党和国家对完善监督法律和法规做了不少的工作,并且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这些还不足以形成体系,显得非常零散。有些已经出台的监督法律法规既不易执行又不规范,还有大量应该出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立法的滞后直接影响了行政监督得效果。
三、完善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对策
(一)强化制约与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地位。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和高度权威性的监督体制,即建立垂直的监督领导体制。专门的监督机关只有与被制约机关彻底分离开,改变它们在人、财、物上的依附关系,独立运行,才能进行有效的制约。通过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和管理的制约与监督体系来加强制约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与约束力。一是纪检、监督机关垂直领导,强化上级纪检、检察机关对下级纪检、检察机关的监管。二是纪纪检、监察机关的财政费用直接由上级财政统一划拨,彻底切断同级财政的关系。
(二)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职能与宪法所赋予的地位是极其不相符的,健全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的核心就是使人大的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一是提高权力机关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和能力。加强权力机关人员的 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一项极其紧迫的任务,特别是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二是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内 部还可以专门设立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的行 政监督工作处,使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更有针对性。三是创新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四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人大行政监督之间的关系。五是尽快修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权力滥用、权力腐败和法定 权力不作为的违法处置权。
(三)健全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法制体系。完善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必须以健全法律为核心。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行政权力与监督的法律体系:一是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效的方法和严厉惩治腐败的制约机制。二是完善行政程序性法律法规,将分散的程序立法适时地提升为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以规范和公开行政权力的运行,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三是完善制约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行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督。
参考文献
[1]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 李学文.论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 张晓.论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J].商,2012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