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程序
怎么申请商标无效?商标无效有什么程序?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无效程序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
对应于商标权不同的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
1、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对于注册商标争议的,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可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这一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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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主要根据以下方面:
(1) 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对核准注册前经异议程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或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2)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
(3) 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
(4) 申请争议裁定,注册香港公司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可附送其它证明材料及证据。
6.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
(1)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撤销。
(2) "注册不当"是1998年1月13日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93年纳入《商标法》中;因此,自1988年1月13日以后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注册不当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对于1988年1月13日以前的"注册不当",不予追溯。 (3) 申请人应交送《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明据。
(4) 被申请人应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的期限内予以答辩。
(5) 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代理组织。裁定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的,该 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有关撤销事宜,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应将《商标注册证》寄回商标局。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无效程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