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7-06-18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门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公司办公室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主任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第三条 公司和各部门主要领导,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人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保持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认真贯彻《市交通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使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第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员工和司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机动车管理

1.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严禁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领导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七条 自行车管理

1.骑自行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并随身携带自行车执照和完税标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

第八条 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小组和地区安委会的管理,服从交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执行交通法规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地区和公司安委会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1.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照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2.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

3.原则上谢绝出租车进入校园,师生确有需求(如扶老携幼、恶劣天气、手提重物、急送病人)要求出租车进入校园的,需出示相关证明由门卫请示保卫处领导后方可入校。

4.外来送货车辆,生活配送车辆。凭送货单、后勤部开具的证明及核准的车辆号牌到保卫处备案,经门卫检查后,按校外车辆进出校园规定,可进入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并且以即停即走的原则(卸货、装货完毕)最长停车时间5分钟,在装货,卸货期间保证车内有人,不能长期占用正常停车位和主干道。

5.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学习培训。驾校车辆在学校行驶期间必须由教练员驾驶(驾校练车场除外)。

6.外来车辆门卫有责任提醒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商店、食堂对送货车辆有责任告知校内交通安全规定。

7、探亲访友外来车辆,应做好来客登记信息,由校内人员带入校园内并按相关提示标志遵规停车。

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等,应靠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校园内禁止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按相关标志线、停车棚等有序停放。

2.全校师生员工一律走人行步道,未设置人行步道的,请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3.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占道经营或组织进行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HSE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应分设交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2.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负责本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5.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入籍、转籍以及各种交通规费统一缴纳等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设备、资产、计划、财务等部门对车辆保险、车辆检验、改型、报废、维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6.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及有关报表资料的管理和

上报;

7.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

8.负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通安全情况及建议,完成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2.成建制的车队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3.非建制车队或分散车辆所在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车队管理

第七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完善、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4.开展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5.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6.实施风险管理,并强化落实;

7.实施交通安全HSE体系化管理;

8.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等台帐、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9.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管理等其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要将车辆回场检验、维修、调派、运行规程、风险评估及控制等纳入HSE管理体系,建立的规章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车辆调派。车辆运行必须由指定部门或人员调派,并严格执行凭回场检验合格证派车等审批程序。同时,应明确乘车人行政职务最高者即为行车安全负责人。

2.车辆回场检验。车辆的回场检验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3.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应明确维护保管人员,及时按照技术

要求进行维修维护工作;明确驾驶员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三检制”的职责,认真做好所驾车辆的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等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或上报,确保装备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努力提高车辆完好率和出勤率。

4.车辆停放。车辆的停放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乱停乱放。

5.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效果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立补课制度和考勤制度。

6.驾驶员管理。

7.安全奖惩。

8.安全检查。

9.节假日车辆管理。

第九条 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应建立以下台帐及记录:

1.车辆基础资料台帐。包括机动车登记表、车辆年检、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履历记录、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车辆损坏及修复等情况)。

2.驾驶员管理台帐。包括驾驶资质证明,以及培训、违章、肇事、驾驶能力评估、安全行驶里程、安全奖惩考核等记录。

3.车辆调派记录。

4.交通安全会议记录。

5.安全奖惩台帐。

6.事故台帐。

第十条 车队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出车前车辆调派人员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即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安全措施;

2.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和考勤制度。针对因休假、外出执行任务等未参加学习的驾驶员,同时应建立切合实际的补课制度;

3.开展车场日活动。每周一次对车辆进行综合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开展驾驶员不安全驾车行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活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施抽检抽查;

5.及时进行安全动态分析及安全工作总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重点。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生产指挥车、载客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精密仪器车、大型特种车辆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监控终端及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调派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应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担任生产、值班任务的车辆,应凭《西南油气田公司节假日行车许可证》和行车路(运)单出行。

第十四条 进行危化品运输时,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并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合同,并将租赁车辆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对接送员工上下班、轮休作业员工和子女上学的交通车、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应指定专人随车负责安全监护。执行长途载客运行的大、中型客车,还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特种车辆指抽汲车、清蜡车、试井车、锅炉车、工程作业车、吊车等特殊作业车,特种作业车在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执行本办法条款,在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 车辆GPS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利用GPS监控系统有效进行车辆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将各单位GPS系统运行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GPS监控总平台实现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GPS系统运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GPS的各项规定及文件精神;

(二)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负责GPS系统运行的日常监控、数据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GPS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维护维修和使用的协调工作,督促GPS系统的有效运行;

(四)负责对GPS系统监控发现的违章现象的调查,对违章人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GPS系统有关台账、报表、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单位所属车队必须落实专(兼)职人员利用GPS系统平台监控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负责运行车辆的监控工作,及时发送警示信息遏制超速行驶及连续4小时以上的疲劳驾驶行为;

(三)负责及时将超速、超时等违章行为和车辆不在监控状态等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部门,并作好处理结果的统计;

(四)负责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及时上报重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安装有GPS车载终端车辆的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告。

(二)严禁无故或恶意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应保持终端信息通畅。

(三)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四)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采购的GPS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分公司HSE市场准入资格。危化品运输车辆GPS服务商还必须同时取得地方交警交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安装GPS车辆的车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GPS系统按以下规定设置限速实施监控:九座(含)以下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九座以上载客汽车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危化品运输及其它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同时,运行井场等特殊路线的车辆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段限速。

第三节 车辆回场检验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运行车辆实行回场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资质的车队可由本单位进行车辆回场检验;无检验资质的车队由各单位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验,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车辆回场检验执行短途车周检、长途车趟检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出具回检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回场检验时,驾驶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掌握了解车辆技术状况,并在回场检验记录、合格证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回场检验时发现的车辆安全隐患、故障等,必须立即落实隐患整改、故障维修事宜。整改及维修完成后需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方能出具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回场检验记录或合格证留底保管半年备查。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一节 内部准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驾驶人员实行内部准驾制度。内部准驾是驾驶从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办理内部准驾证人员须经单位人事劳资、安全管理部门认可备案,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不允许驾驶分公司内部的各型机动车辆和租用车辆。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和执行驾驶员企业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准驾证的审批、发放及注销(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职驾驶从业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

(二)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车辆。

第三十七条 汽车检验人员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企业在册员工;

(二)具有有效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三)安全驾驶常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 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应经单位测评、考核合格,并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或给予注销(回收)准驾证,并在备案资料中注明:

(一)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疾病的;

(二)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的;

(三)驾驶员本人提出注销内部准驾证的;

(四)单位认定不适应驾驶企业车辆的;

(五)聘用期满未进行续聘的外聘驾驶员。

第四十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准驾证规定的车型驾驶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同时必须将内部准驾证随车携带。

第四十一条 持内部准驾证的汽车检验人员只能在进行车辆

维修质量检验试车等规定范围内方可驾驶本企业车辆,不准驾车执行运输任务。

第二节 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载客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管理应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交通安全常识;

3.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4.安全驾驶技术;

5.车辆机械常识;

6.职业道德教育;

7.交通事故案例;

8.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执行紧急任务,需行驶超过8小时的,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四十九条 夜间21点后原则上不得继续调派车辆执行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执行任务时,车辆调派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由各单位安排跟车实习6个月,实习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地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后,方可单独驾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

各单位应对拟聘用的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1.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5年以上;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将聘用驾驶员等同于单位内部职业驾驶员进行管理,与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三条 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车管部门组织的证件复审和培训。复审合格,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2.装载危险物品,超高超长物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或没有专人押运的;

3.车辆存在严重故障或隐患,影响安全行车的;

4.在不能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强令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5.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

6.行车路线和到达地点与路(运)单不符合的;

7.其他情况妨碍安全行车的。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所在单位

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现场保护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分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事故的档案管理工作,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分公司对安全行车里程达到100万、150万、200万公里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建立起长效的交通安全激励机制。

第六十条 各单位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涉及事故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按本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员工安全环保责任书》中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分为:扣奖、扣减安全行车里程、待岗、改换工种等。

第六十二条 需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按照国家及企业员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等以责论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十四条 事故驾驶员停车思考期间按待岗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和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按租用协议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车驾驶员私自或默许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扣奖10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车驾驶员和事故责任者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驾驶员因违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或记分累计分值满12分,接受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件等所需费用自理。停车期间按停车思考处理。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公车私用或无故开绕道车的,扣奖500元,承担该次用车全部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驾驶员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扣奖600元。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驾驶员破坏、屏蔽GPS车载终端及车辆运行时终端不开机的,扣奖500元。GPS监控系统监控到的驾驶员超速、超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分公司员工“三违”积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其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反违章禁令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破坏、伪造现场、逃逸现场、毁灭证据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加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允许驾驶分公司机动车辆和租赁车辆的人员,发生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的,其医疗救治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并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2.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3.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4.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5.发生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不及时报告的;

6.违反本规定及分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般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五条 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管理人员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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