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的概念
教育,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推敲于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让事物得以接近其最根本的存在,人在其中,慢慢的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而到以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上的思维,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教育又是一种思维的传授,而人因为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又有着另样的思维走势,所以,教育当以最客观、最公正的意识思维教化于人,如此,人的思维才不至于过于偏差,并因思维的丰富而逐渐成熟、理性,并由此,走向最理性的自我和拥有最正确的思维认知,或许,这就是教育的根本所在。
jiaoyu lifa
教育立法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通过教育立法可以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教育工作服从国家的指导,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规是现代国家教育管理的基础和基本依据,它对宣传教育理想,促进教育民主化,建立和改革教育制度,推动教育发展和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都具有重大作用。现代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教育立法,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情况以及文化传统不同,因而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内容、具体方法等也各不相同。但也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可以互相借鉴。
教育的法规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由国家地方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行政法规、命令、章程、决定、条例等,分别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以及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由于制定和颁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①宪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它制约着其他各项法规。通常宪法直接或间接地规定着教育权、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有关于教育的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根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教育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教育的条款)。有些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在联邦宪法中虽然没有对教育权作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教育权由各州行使,而各州宪法中都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②教育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精神制定对教育基本问题作全面的原则性规定的法律,对整个教育工作起指导作用,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如日本国会于 1947 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基本法。它指明了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机会均等、义务教育、男女同校、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基本原则。它是日本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依据(见《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又如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73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对学前教育、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校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师资干部
父母及其代管人在教育子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国民教育机关的物质基础、对破坏国民教育立法的责任问题、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苏联受教育的权利、国际条约和协定等都作了原则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还可对某些教育具体问题(如教育行政组织、学校教育、教职员、教育财政等问题)制定单行法。 ③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某项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而制定和颁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都有法律的效力
但这些地方法规和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都不得与宪法和国家法律相抵触。
教育立法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一般是:①提出法律规范的议案。各国对立法提案权规定不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它的各个委员会)、国务院总理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立法提案权。② 国家权力机关审查讨论法律草案。 ③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草案。④国家权力机关公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法令、条例、章程、决议等的制定,大体上也要经过上述几个阶段。
教育法规通常对下列问题作出规定:①教育目标,即受教育的权利与培养目标问题。②教育管理,即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组织领导与管理问题。③学校制度,即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成人各种教育的性质、任务、年限、入学条件及其衔接关系问题。④课程设置,即设课的目的、内容、时数、水平等问题。⑤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效果等问题。⑥教育人员,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与辅助人员的资格
待遇
工作量、进修等问题。⑦教育设施,即教育设施的标准要求等问题。此外还涉及一些社会问题。
教育法规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规,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运用和执行法规,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一般教育法规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对教育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由司法部门负责。在美国,由教育视导员专门负责监督教育法规的实施,各级法院和纳税的选民也负责监督教育法规的实施。在中国,除司法部门监督教育法规的执行情况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有义务与责任监督教育法规的实施,可以随时对教育事业提出批评与建议。
世界各国已越来越重视教育立法,特别是重视制定统一的、全面的基本法,对教育提出总的原则要求,明确各部门对教育的责任及相互间的关系,改变过去一些教育法规过于分散、互相割裂、互相矛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