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什么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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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分别立法。1990年,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各国立法都对食品安全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三款对食品安全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我国食品安全概念的法律性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所谓食品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所谓正常食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的相对性,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这是对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

第二,食品应当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所谓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体代谢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够发挥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响人体的正常代谢。这是对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第三,食品应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这是对食品免疫和遗传的安全性要求。

第四,食品安全概念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一方面,从绝对意义上看,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营养健康有密切的联系,既有食品成分安全的要求,又有功能、免疫和遗传安全性的要求,食品应当是对人体健康零风险的,不存在致人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很小,但如果食用过量或食用条件及方法不合适,仍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同时,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常常是因人而异的,例如海产品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但其对某些人可能会导致过敏,食用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食品的绝对安全是很难达到的,食品安全的相对性表明,食品安全除了食品本身的成分、功能及免疫安全要求之外,还取决于食品制作、食用方法是否合理,以及食用者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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