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连锁合同审查的四大准则

2016-12-09

你听说过加盟连锁合同吗?加盟连锁合同是指主导企业或加盟授权方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或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的协议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加盟连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加盟连锁合同审查的四大准则

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在加盟连锁经营过程中,专业律师提供非诉讼代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权益上的保障。投资者最好连锁经营律师,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做到合理投资。

律师通过对过去案例的研究,对常见的连锁经营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的分析,并结合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走向,帮助投资者引入连锁经营项目。

当投资者在连锁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律师可以及时介入,通过代理诉讼或仲裁,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同样,聘请律师可以在项目风险评估、合同签约服务、合同审查服务、融资服务、代理诉讼等方面提供服务。

经营特许连锁加盟项目四大准则

今天,大量的特许加盟项目使人眼花缭乱,广告宣传单上的介绍似乎都很迷人。

创业者该选择哪一个?投资额大的好,还是小的好?不收加盟费的好不好?直营店多的项目好,还是加盟店多的项目好?

有人做过调查,在美、日等国,采用连锁加盟经营模式的商店比单独经营的商店存活率高得多。于是,有很多中国创业者简单认为,只要是特许加盟的项目就能盈利。

然而事实是这样吗?

准则一:选对行

首先,所选行业必须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基准,即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两年以上。

其次,要选择大众化、普及性高的商品,这样比较不会发生流行热潮一过就成为泡沫的问题。

此外,商圈的普遍性也很重要。

准则二:越挑剔的总部越好

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丰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两年以上的总部,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考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

此外,连锁品牌的竞争力也是成败关键。观察美、日零售服务业的发展,连锁经营的未来必然从单店的竞争迈向品牌之争,也就是连锁体系之间的竞争,“有财团背景的连锁体系,在财力与开发团队能力较强的情况下,一定会占优势”。因此,选择弱势品牌的加盟主,虽然可以少缴加盟费与保证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的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是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准则三:评估自己的财务与方向

很多加盟总部都喜欢已婚的加盟者,如果是和有点钱又不会太有钱的夫妇一起来更好。“因为具有这种特质的人,一方面有经济压力,也有过工作经验,是因为真正想做这行而来,不会因为不能吃苦而轻易放弃。”台湾的一位业内人士是这样评价对于加盟者的选择。

另一方面,选择总部虽不要贪小便宜、因小失大,也不能因为投资金额不大,经营的心态上就放牛吃草。

准则四:亲自到总部“面对面”

很多加盟者只听总部的书面或说明等一些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时到总部一看,才发现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与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是必要的。

另外,可要求总部提供现有加盟店的家数与地点,请总部推荐三家与预期商圈类似的加盟店,进行拜访洽谈,了解加盟店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如总部所说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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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的加盟方式

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及加盟者拥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向加盟总部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而享受总部提供的CIS(企业识别)系统设计、及店铺管理经验(Know-how)。加盟主完全独立运营店铺,自负盈亏。

跨业加盟

加盟者已经在经营某种商店,想借由店铺的固定投入(租金、人力成本等)经营更多的商品,起到补充产品线乃至最终实现提高客源和客单价的目的。

委托经营

有行业经验比较丰富的从业人员(店长或总部员工)承包某家加盟店。承包者与加盟总部分拆毛利,但店铺的运营成本(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由承包者支付。

委托授权经营

想加盟连锁体系的人,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但是自己不想经营店铺。加盟者与加盟总部约定由加盟总部来运营店铺,即加盟者对店铺无经营权但是有所有权,实际营收按照出资比例分拆。

内部加盟

由加盟总部与企业公司内部优秀员工共同出资,运营方式与直营店完全相同。创业员工与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来分拆利润。

供货联盟

一些只对加盟连锁体系产品感兴趣的经营者无心加入这个连锁体系。加盟总部只向经营业者提供货物,不负责店铺的管理。这种连锁体系会随着规模的增长,大大地降低进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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