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河南高级职称论文
律师的职业被定位得仍不准确,其定位不准确必然导致其社会地位的下降,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河南高级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河南高级职称论文篇一
论我国律师职业社会定位
[摘 要]我国的法治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很多喜人的成就,但是,在法治推进过程中我们似乎忽视了律师阶层社会地位的整体提升,律师的职业被定位得仍不准确,其定位不准确必然导致其社会地位的下降,针对我国律师职业定位不高,律师职业地位低下的现状,本文透过律师执业现状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被扭曲定位的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以及律师自身方面的原因,通过对律师职业的属性做出理论分析,认为应从法治性、独立性和社会性三个方面来定位律师职业,从而找到提升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的方法和路径,就是从建立律师文化、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精练律师队伍三方面来提升律师职业社会定位,希望我国的律师业可以在被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得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关键词]律师职业;定位;属性
一、我国律师职业社会定位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过,一说起律师,人们就会将其与高人一等的身份、地位和财富联系在一起,在人们的想象中,律师仗义执言,风度翩翩,举止文雅,是受人尊敬的人物。这是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一种形象定位,应该说,这些联想是符合律师的固有形象和发展规律的。作为律师,用技巧帮助人,用法律关怀人,他们始终用实际行动来实现其价值,完美其形象。在西方国家,律师定位的层面很高。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司法的独立人员。”加拿大律师法规定:“每一个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是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在日本,律师被称为“在野法曹”。但是,在我国整体法治水平还不是很理想的当前,律师的地位现状也不容乐观,律师的地位来源于律师的定位。我国的《律师法》给律师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律师职业具有浓厚的“民间性”。律师就是一名有营业执照的服务人员,一名法律技师,民间性成了中国当代律师的背景和立场,律师的政治地位低就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律师成了为人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人员。在中国具有几千看“官本位”的思维意识形态下,律师不仅被人们误解,而且政府部门也不理解律师甚至歧视律师,从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看,有很多政府部门不屑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工作并不配合,甚至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二)司法歧视的存在
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造就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专制思想,“官本位”思想仍未清除,另外,很多司法人员认为检察官和法官是正义的维护者,检察官积极的揭露案件真相和追究犯罪,法官审慎地适用法律和冷静地判断真相,而律师不过是一些代表民间发言的法律服务者,甚至是代表着浓厚的商业气息而仅仅是为个维护私人的利益。因此,当律师们成为了犯罪分子的辩护人,也就成了犯罪分子的代言人,三机关便会把对犯罪分子的态度多多少少的转移到律师的身上,造成一种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司法歧视现象。
(三)社会认知的误解
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渴望外界的认可,但是似乎忘记了外界的认可是必须是通过自身实际表现的方法才能获得,我国律师职业准入,与西方国家相比条件还是较低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使有些律师只能充当形式上的法律服务者。
在社会大众的想像中的律师和我国现实中的律师是有差距的,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律师的形象并不令人满意,受到一些体制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国律师队伍中还有诸多问题影响律师的形象,比如一些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着对律师拉关系,请客送礼的怨言和责难等等,就如江平教授所言:“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现在是每况愈下的,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1]
二、对律师职业社会定位的理论分析
律师职业属性决定着律师业的发展方向,律师制度的主要方面,律师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同时律师职业属性决定着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影响着律师职业的衍生功能和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
(一)律师职业的法治性
律师职业的法治性,是现代律师职业为适应社会所追求的法治目标而产生和发展的。离开对法治目标的追求和维护,现代律师职业将不复存在存在。律师职业的法治性来源于统治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需求――统治阶级所对人民大众权利的尊重、社会秩序的维护;人民大众对自身权利、利益的维护和对正义、公正的追求。在这两个方面的需求都产生的时候,律师职业才得以产生并获得发展。同时,律师职业本身的职业属性也是其法治性的来源,律师本身要法律之师,其权利的授予,原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法律,其工作的内容也是运用法律,其价值更是通过法律来实现,总之,律师职业的本质离不开法律。
律师职业的法治属性要求我们,不仅要创立律师职业,建立律师制度,还要保障律师职业,发展律师制度。因为律师职业是重要的法治力量,律师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荷兰律师Markku Fredman在《司法制度中律师的作用》一文中指出:“绝对独立是律师得以从各个角度履行其任务的重要前提;他必须不受任何侧面的影响,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源于个人利益或外来压力的影响。”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国家和民众对于律师有足够的信任的基础上,信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完整和司法的独立,而司法的独立就要求律师职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以实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民主及公平。可以说,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由其属性决定的。正如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所提出的:“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因而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不仅不会成为社会的离心因素,恰恰相反,通过律师的业务活动,求得社会公正,更有助于社会的整合。”[2]
三、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社会定位的思考
(一)创建中国律师文化
中国,可以说是几乎是没有法律传统和文化的的国度,如果说非要追溯历史的话,中国的律师文化基于中国传统的文化,中庸之道乃大成也,重集体主义,求互谅互让,主张调和中庸,就是这样一些文化积淀下来的东西对律师有很大的影响。造成中国律师文化有了一些本不应该是律师的特质:一方面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太过“和谐”。对自己的委托人尽职尽责,理解委托人,想委托人所想,急委托人所急,对对方当事人尊重,彬彬有礼,力戒声嘶立竭。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过于“诚信”。从不刻意夸大,百分百地事实求事,甚至从不把案件的事实上升到理论和情感的高度。我们传统文化会导致律师职业有些人性中有些“懦弱”的缺点,法学界应给予律师职业特殊的研究,因为律师行业是关系到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各方面,律师文化可以带动整个律师业关注社会,热爱人民。从内心里同情弱者,热爱你的人民。
(二)弥补我国立法不足
在律师职业属性定位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律师法》立法上的遗憾的缺陷。如果连律师职业的定位都没有搞清楚,就无法了解律师的功能定位和职业定位,只有在法律上将律师的职业做一个明确的定位,才能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才能体现保护私权、保障民主、维护法制的宗旨。我认为,律师应该定位为社会中的法律人,这是律师在本来意义上所具有的地位,律师就是法律之师,律师所从事的服务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服务。现代经济飞速的发展,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变得日益复杂,国家法制的逐渐完善和纠纷的多样化使得大众不可能完全了解法律条文,只能求助于专业人士,律师正是熟悉国家的法律而且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的专业人士,所以律师的定位应摆脱低俗的民间性,律师的服务也应该是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不是人人都可以做的体力劳动,只有法律对律师的定位层次高,才能体现在社会上给予私权保护的程度高,才能真正使律师得到应有的信任和尊重,进而建立一种高于一般社会秩序的法治秩序,这是法治的出发点,也是法治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商与一体化机制。由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往往对律师不能达成共识,造成我国司法律体系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加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协商与沟通,建立法律职业一体化制度是很有必要的。[3]同时还可以建立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的机制,这样法律人才资源可以在我国进行流通,可以缩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距离”,也更有可能使他们在法律方面达成共识,从而加快我国的法律前进的步伐,以便早日实现真正的民主与和谐。
(四)精练我国律师队伍
律师职业与司法公正和人民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所以对律师自身的专业要求会比其它行业要求的专业素质更严格。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执法的惯性,加之律师队伍本身存在的诸多不足,出现了一些道德失准、不恪守执业纪律的现象。这些现象干扰了律师队伍的成长,阻碍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对此,笔者以为,要严格准入制度。首先,律师从事的是社会工作,这要求律师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思维敏捷,表达富于表现力。而目前我国律师资格的获取条件并没有反映出对律师阅历、思维及表达上的更高要求。因而必须改革现行的律师资格获取制度,加强对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实践应用的考察。其次,要严格律师准入制度,提高律师素质不仅仅是通过考试这种方法,还应加强对已经成为律师的群体的素质教育才能实现我国律师素质的整体水平的飞越比如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或行业规定,使律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强化律师的外语能力,以便提高我国律师的国际化水平。
[参考文献]
[1]江平.中国律师的形象问题[J].中国律师,1997(8):121.
[2]陈兴良.论律师职业的定位,走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之路[J].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1.
[3]杨晓培.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法制与社会[J].2007(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