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有难题 交了首期贷款不批怎么办?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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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楼市调控加码,尽管相关部门已为新旧政策交接期出台了相当明晰的操作指引,但不少买家在交易过程中依旧会碰到一些困惑,例如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房款,能否认定交易日期?购房涉及的金额巨大,万一交了定金或首期款后才被告知银行贷款批不下来,买家该如何应对?能否全身而退?

支付宝微信转账日期认不认?

3月17日,广州楼市新的调控政策出台,根据广州市住建委随后出台的政策解读:3月17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由于绝大多数排队网签的购房者已支付定金或部分首期款,有刷卡POS单为凭证,符合政策要求,只要在3月17日之前已有支付房款的凭证,都松了一口气。但在二手房市场,连日来政府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都接到购房者咨询的关于交易衔接的种种问题,但工作人员普遍只能回复:“不知道,目前未有细则。”

现在越来越多买卖双方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支付定金,这种支付凭证算不算银行流水凭证?日前,一位购房者在广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的正是这个问题,她社保刚满三年,3月18日前用微信支付定金,但约定查册后再签约,对此交易登记部门回复:“不知道,目前未有细则。”

能不能退定楼盘说了算

万一交了定金或首期款后才发现无法获得贷款,楼盘会如何处理呢?通过询问,一部分楼盘表示必须没收定金或部分首期;而一部分则是“好商量”,可接受买家分期付款或更名。

买房不成,如何处置?如果因购房者自身原因而未能如约购房,违约责任由购房者承担,以认购书或购房合同的罚则条款为准。如果买卖双方争持不下,可以参考2003年4月18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非购房者原因所致,购房者有可能获得定金或房款返还。

从广州部分楼盘的情况来看,多数楼盘都会在购房者下定前详细咨询购房者的购房资格,驻场的银行信贷人员会通过查询购房者的身份证来确定对方的征信情况。有了这些预审提前把关,可避免客户下定后才发现不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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