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管辖权如何规定

2017-06-26

导语:债权转让管辖权如何规定。以下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转让管辖权的知识,主要包括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的区别以及债权转让管辖权的确定的原则等知识,欢迎大家的参考借鉴!文章仅供大家的参考!

债权转让管辖权如何规定

一、债权转让管辖权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已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接受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确立了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对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处理原则

从法律上看,债权转让与合同权利转让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如依据当事人的合意、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裁判等,而后者主要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债权的移转。本文只讨论通过合同来完成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对事实部分无争议,打来打去就为争一个管辖权。这当然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地区保护主义不无关系,但也与理论认识上的混乱有关。处理原则如下: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债权转让是否要到期债权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如下:

(1)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2)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3)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因此,根据债权的转让条件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债权转让必须是到期的债权,因此,未到期的债权也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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