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事件,其危害有目共睹。那么,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吧!
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
1、防火意识不够:随着林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搞活和公共休假天数的增多,进入林区进行施工、采矿等生产活动和旅游观光的人员大量增加,而部分人员防火意识淡薄,防扑火知识匮乏造成森林火灾发生。
2、监管不力,火灾预防工作存漏洞:一些地方没有真正把森林防火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有的森林防火重点县,安排部署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预防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把防火措施落到实处。没有针对防火形势的变化及时启动预案,护林人员、检查了望人员没有及时上岗到位,野外火源管理漏洞百出。
3、综合保障能力建设比较滞后:防扑火基础设施建设还远远不够,集中反应在交通工具不足,扑火机具和通讯手段比较落后。国家要求,重点林业县国有林业局、场至少要建立一支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但目前绝大部分单位还没有建立起来。
4、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火源管理压力增大,加上气候条件极为不利,在春秋季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使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
森林防火的行政管理措施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通过制定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全社会的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只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才能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火灾,除少数雷击等自然火源外,绝大多数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严格管理各种野外火源。根据我省实际,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野外生产用火的管理,森林防火重点期严格控制生产性用火,凡因生产需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权限经过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办事机构的批准,严格遵守“六不烧”规定,即领导不在场不烧;久旱无雨不烧;三级以上风不烧;没开好防火线不烧;没组织好扑火人员不烧;没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2)野外生活用火(包括野外烧水、做饭、烧烤干粮、野味用火)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在野外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的固定生活用火,有专人负责,选择靠近河流、道路等的安全地点,并在靠近草原或森林的一边开好防火线后再用火。用火完毕,必须清理余火,经反复检查,确无复烧可能后才能离去;二是对有组织持有入山证件的临时野外用火人员,也按野外用火规定办理。在防火期(尤其是高火险天气)内,严禁无组织的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违者重罚。
(3)对野外吸烟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入山人员教育,严格制度,防火期内绝对不准许在林区野外吸烟,违者惩罚,造成火灾事故者,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入山人员的检查,不准携带烟火入山。对在林区内进行生产作业的生产工人,矿山勘测、森调人员,可采取集中吸烟的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吸烟后将烟头熄灭,并严格检查后方可离去。
(4)对野外机械火源的管理,主要是控制铁路机车和林内生产作业的拖拉机、汽车喷、漏火的火源。要求在防火期安装有效的火星网、防火罩。铁路机车要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章制度,指定清炉地点;铁路沿线坡度大的火险地段,指定专人进行巡护,以防甩瓦着火。
(5)对上坟烧纸用火的管理,主要是在关键节日,如在清明节组织宣传队进行宣传教育,并在通往坟地的道口增设临时哨卡,检查有无火种;在坟地集中的地方,组织专人看守,防火期内不准上坟烧纸。
(6)对自然火源的管理,主要是注意天气预报,有条件的地方可选用高新技术设备,加强雷电探测。在易发生雷暴的季节和雷击区,增加巡护密度,昼夜进行瞭望,防止雷电火蔓延成灾。
(7)儿童、呆傻人员野外玩火、弄火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家长、教师和监护人的教育,请他们严格对儿童和小学生的管教,严格对呆傻人员的看管,并通过签订保证书确保防火期不在野外弄火。
(8)对外来旅游人员的管理,主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入山口和通往林区的路口设置醒目的不准野外吸烟、野炊的标语牌,在游人集中景点区、集散处设公共吸烟室,集中吸烟,并告示游人防火期野外吸烟用火的处罚规定。
(9)对其他如狩猎、射击、爆破、高压线脱落和意外火源,也要严加防范。
4、依法治火。法制不健全,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是我国森林火灾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和地方要重视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防治林火。《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对森林防火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公发[2001]9号文件对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