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那么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跟原则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4、按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作出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商不定在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
二、保险合同的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