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6-12-02

现在出台了很多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又有什么政策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甘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渐趋明显。笔者就微观层面对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社会效应进行简短分析,从而查找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

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货物劳务应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月销售额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且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通过税务机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多措并举、积极作为,有效推动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贯彻、深入落实。从我县的统计数据来看,就今年受惠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达到66户(含征前减免),减免税款6.3万元,实际受惠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逐年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二、影响政策落实效果的主要因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存差异,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一个法定概念,分别设定了 16个行业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在划型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差异,使得相当一部分企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且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本人认为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与这一规定存在不相协调之处,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是一种政策歧视,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解释难度。

增值税暂免征政策与起征点制度竞合导致了部分纳税人的误解。企业所得税减计所得政策的优惠力度仍显不够,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实际影响十分有限。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计所得的力度,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期望值相比,差距还是存在的。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配套政策作用不明显,长期以来,融资困难始终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道待解难题。

三、完善税收扶持政策的几点建议

统一小微企业优惠的执行标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型标准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形成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之间的立法协调性和法律调整的方向一致性,建议尽快统一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避免税收制度歧视,便于税收政策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统一后,将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因此,这一修改变化,也更符合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政策的限额。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建议进一步加大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政策力度。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政策的月销售额上限,既不利于纳税人将其与起征点制度相区别,也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极不相适应,导致政策本身缺乏吸引力,政策效应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扩大企业所得税减计所得范围。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在执行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采取了进一步减计所得的优惠,同时,考虑到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减计所得的上限逐步提高,减计所得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从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仍不够明显,与政策期望值还存在不小差距。减计所得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获益,且并没有对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完善利于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针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国家先后实施了一些与之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有些政策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政策的力度正在逐渐衰减,迫切需要延续或者出台新的配套政策,以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更大程度的支撑小微企业的融资和深入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大力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作为一项重要政策并给予长期实施,以促进企业能够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整体经营水平。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待遇,近几年又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包括细化适用企业类型、从低适用税率、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延长优惠期限等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相关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和操作办法,与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0%,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0年、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至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降低为10%,与一般企业25%的税负率相比下降60%,然而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政策效应与预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年度汇算清缴外,2010年-2012年三年间享受优惠的企业均不足50%,且户均减免税额仅为0.24万元,三年共计3706户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共计减免所得税907.5万元(不含汉沽数据),2013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局也在各自的区域内通过公共平台宣传、短信提醒、微信宣传、电话告知、办税服务厅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无死角宣传,然而通过以上三个局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享受优惠的企业有所增加,但与预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较高,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较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形式较为单一,主要采用降低税率和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形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是必须获得收入或利润,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这种优惠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二)小型微利企业管理难度较大,风险较高。从2010年至2013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数据情况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数量较大,但优惠税额较小,2010年-2013年四年6081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1319.52万元优惠,户均0.22万元。我们在申报系统中未将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设为事前校验事项,好多企业是申报后才知其具备享受条件,如要享受该优惠,企业需修改报表、补充申报等,增加企业办税成本,加之减免力度较小,导致企业不愿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备案、核实、调查,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加之可能存在企业为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将企业进行拆分,导致各企业之间对费用划分不清,人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避税等问题都将增加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及执法风险。

(三)未能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小微企业规模相

对较小,业务相对简单,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多由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记账公司业务量较大,其中多数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由于其预缴时未享受优惠,而汇缴时一旦按享受该优惠可能会涉及到退税及补充申报等问题,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简化自己的工作量不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自身怕享受该优惠政策后引起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觉得得不偿失,不愿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降低标准,减少限制,加大优惠减免力度。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不一致,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可不再限制行业、人数,只要达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尽可能为小微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应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及时跟踪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严格优惠政策审批管理程序。创新小微企业服务举措,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等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同时,要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力推动者,和税务机关一起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和规范税收核算,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

(三)加强监管,简化手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该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时进行强制校验,必须准确填报减免税额方可进行纳税申报,减少企业后续修改报表,进行补充申报的情况,提高效率,事前强调企业申报的自主性,事后加强审核和监控,出现问题的加大处罚力度。该优惠政策可效仿增值税,对放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36个月内不得再重新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3年内不针对减免税事项进行评估或稽查,以消除企业怕享受政策后会有后续检查的顾虑。

(四)统一标准,提高限额,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可将小型微利企业全部实行减半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单独设定标准,或者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保持政策的系统性、稳定性和长效性。支持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新办小型微利企业购臵新的生产设备在3年内按资产成本的50%给予折旧;鼓励小型微利企业技术创新,降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资格认定门槛;促进小型微利企业资金积累,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科技研发基金,允许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提取,增加企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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