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有哪些表现形式

2017-03-18

承包经营管理只是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的一种补充措施,并且只能对所承包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所以不允许企业投资各方仅就管理或利润签订承包合同。那么承包经营有哪些表现形式?

实践中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主要有:一是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内,发包人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使承包人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二是第三人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其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承包经营表现形式:保护方法

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对于因发包人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维护原合同的效力为原则。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上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上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

对于第三人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例如向承包人非法摊派、乱收费、强要请吃、侵占承包人的财产等,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对于哄抢、偷盗、毁苗、投毒、砍伐林木、威胁、勒索钱财和破坏生产设备,严重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承包经营表现形式:农村承包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是公民以户为单位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大型生产资料等授权给农户承包经营,农户按照承包合同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

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包括: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自主支配自有资金的权利、购置生产资料的权利、在完成国家定购合同任务后自主销售农产品的权利、签订经济合同的权利、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等;农户负有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服从集体组织依法进行的统一管理的义务。

农村集体组织享有承包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发包权、为农户经营提供统一管理和服务的权利、税费提留支配权、承包合同监督管理权等;农村集体组织负有为农户经营提供统一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履行承包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得侵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具有劳动权的属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集体组织不得拒绝其农户的承包。在不侵害集体组织全体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经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集体组织也可以将一定的集体财产承包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经营。国家也有权将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生产资料承包给个人或经济组织经营。

承包经营表现形式: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改革

20世纪80年代,受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成功的启发,在政府的推动下,国有企业也开始进行承包经营改革。 1986年,国务院决定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1987年,国务院决定将企业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依据两权分离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8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定下来。

同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上是一种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将国家对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加以分解,以与企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自主经营,承包完成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即承包指标),国家对完成承包指标的经营者兑现约定的奖励和报酬。

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承包指标不断丰富,由最初的上缴利润指标、技术改造指标,发展到后来的经济效益指标、发展后劲指标、企业管理指标等综合指标体系。承包经营责任制能够较好地确定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推动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到了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改革逐渐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流,承包经营不再受重视。但实践证明,股份制对国有企业并非灵丹妙药,股份制改造并没有涉及公有财产经营的深层次问题,只是形式上的变革,没有解决好作为股东的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仍有大力提倡和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并不矛盾,完全可以相得益彰。

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企业经营权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经济组织还在其内部实行多种级别、从上到下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经营活动中的责权利层层落实,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效果。其发包方是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的下级单位,承包方为经济组织的内部经营单位或成员。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取得对特定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包方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都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和侵犯。其次,承包经营权既是承包方的权利,又是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它既是承包方对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又是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承包方必须依法正确行使。

当事人一方即发包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而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该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是承包人对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的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发包人不仅为承包人提供土地自然资源,还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如农机具),而承包人不仅要交纳税金和约定的承包金,还必须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定购任务。按照标的划分,可分为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山林、山地承包经营合同,畜牧承包经营合同,水面承包经营合同和果园承包经营合同等。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集体组织为发包人,将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给承包人即进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个人合伙)自主经营,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得、欠收自补的原则,向国家或集体上交税利,自负盈亏的协议。

(1)当事人一方即发包方是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所属机构和职工;

(2)合同的目的是为确定承包人对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经营权,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为落实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使生产经营好坏同利益挂钩,实现多劳多得,而并不是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3)工商企业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3年。内部承包期限,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的要求,由双方约定。

(4)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而不是企业本身。

合同包括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等不同行业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依其确定的关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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