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安然公司破产原因

2016-11-25

美国安然公司为什么会破产?破产的原因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美国安然公司破产原因”,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哪些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几种主要因素,公司规模、公司经营收入的易变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产品和生产的独特性都对公司负债规模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首先,公司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公司进行多样化经营,有效地分散经营风险,破产概率较低。因此,大公司具备更高的负债能力,而小公司则倾向于使用银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业的经营收入变化过大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应减少负债能力;

再次,当一家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生产独特专用品的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会发生较高成本,一个遭清算的企业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专用资产,公司的供给商和客户将难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务,所以独特性与负债规模相关;

最后,一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负债能力的保证与标志,盈利能力较高的企业享有高的信誉,因此容易从债权人处筹措到所需的资金,而盈利能力较低的企业则信誉较低,负债规模就要受到限制。导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与破产财产

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规定在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破产财产范围总的规定可见诸于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同时,新《企业破产法》对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使用“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这一概念,此规定在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就出现了有关破产人财产的两个术语“破产财产”、“ 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这里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便于理解,以下称为被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有学者指出:担保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 其理由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将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中自然也应当包括债务人设置了抵押等担保又未转移占有的财产。如果立法规定担保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将使管理人对担保物的接管活动失去法律依据。另外,担保物的变价款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后,如有剩余将直接清偿债务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这就要求担保物也应纳入破产财产。如果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便难以解释为什么本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物,在清偿担保债权后的剩余就可以直接用于对破产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的清偿。”

有专家认为,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认为被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立法上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就应当将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也作出规定。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依本条规定看,诸个破产财产的受偿主体中并不包括别除权人,而此条也没有对破产财产做出任何限制,此处的“破产财产”与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法律用语应当是严谨的,如果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财产” 的范围小于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就应当会规定清楚。这就只能有一个结论:此处的破产财产并不包括被设定担保的财产。

正因如此,立法上也就没有将別除权人列入此处的受偿主体当中。对此,也可以从新《企业破产法》的法条排序中得到确认。依新《企业破产法》,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时,应当对债务人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哪些属于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予以确定。因为法院必须在对债务人的此两类财产明确区分并确定破产财产的多少时,才能够据此确定债务人是否已经具备破产条件,进而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正是基于此,新《企业破产法》将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并列规定在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当中。同时,如果认定被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那么在对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的过程中就应当对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一并处理。而新《企业破产法》在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后,在第二节 “变价与分配”及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中并没有別除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以认为,法院对破产财产的分配不包括对破产人被设定担保的财产的处理。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破产人被设定担保的财产与破产财产是并列关系,而非属种关系。

公司破产欠款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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