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于2014年6月筹办,正式成立于2015年2月,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主管登记的专业体育社团组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欢迎阅读!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简称:宁夏跆联)。英文全称: Ning Xia Taekwondo Federation 缩写NXTF。
第二条、 本会是宁夏民政厅登记管理下的专业性体育社会团体组织。本会为非盈利性专业团体,由宁夏区内跆拳道爱好者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跆拳道运动项目的爱好者,通过开展交流竞赛、表演、邀请高水平师资教学讲课、观摩等各种活动,发扬跆拳道重礼仪敬道德的精神风貌,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通过武道教育,培养身体健康、道德优秀的人才。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夏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宁夏跆拳道联合会办公地点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166号1楼。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跆拳道项目的信息分享、交流、联谊竞赛、宣传推广、组织邀请高水平专业人士培训。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体育爱好者,充分利用跆拳道自身的特点和性质,配合全民健身计划、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宣传及相关跆拳道主题活动。联合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团体机构开展社会活动,培养跆拳道行业人士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提高我区全民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族精神。为实现这一任务目标,特拟定下列基本工作内容及活动方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列》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授权,以主办、承办或协办、组织邀请等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展跆拳道的联谊竞赛、技能比拼、文化交流等活动。团结全区跆拳道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提高全区跆拳道整体水平。
(二)、以跆拳道竞赛交流、社会公益表演、慰问等形式积极与各相关机构及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推广跆拳道的运动和文化,增进人们对跆拳道的了解。
(三)、邀请或配合高水平的相关教学机构或师资举办跆拳道观摩教学和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培养行业内业务骨干,大力推广全民健身计划,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广泛开展。
(四)、在各市、县开展大众跆拳道运动技术教学交流、跆拳道文化推广,积极培养广大体育爱好者参与跆拳道运动的兴趣。
(五)、积极参加和推动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会员及志愿者队伍,联合相关公益慈善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跆拳道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有固定的训练场所,合法的经营手续;
(五、)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相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颁发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明和本会章程、工作条列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跆拳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专业人士担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查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引导本会的发展方向、工作方针 ;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社会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财务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可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兼职,以便保证本会的会计资料正规准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宁夏跆拳道联合会章程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5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