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烟台创业补贴政策

2017-03-22

创业补贴的政策其实很多地方都有,在2016的烟台,有什么创业的补贴政策吗?今天小编整理了2016烟台创业补贴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6烟台创业补贴政策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1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享受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创业补贴。

享受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享受群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创业企业;创业者本人属于本市内就业困难人员、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

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按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享受群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外的其它城市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全额贴息。

享受群体: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

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享受50%的贴息。

享受群体: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高校毕业生等其它创业人员。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享受群体: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2年。

2016年烟台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申请项目】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烟政办发〔2015〕62号)

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4〕42号)

【服务机构】

烟台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办对象】

1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

2正常经营满一年(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补贴标准】

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发放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外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注:以上为烟台市、莱山区、高新区政策,具体补贴标准以企业所在各县市区实际补贴政策为准。

【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材料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原件;

登记失业人员内网失业登记打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

劳动合同原件;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社保部门盖章)等相关资料。

2016年烟台市农村户口补贴政策就业稳定且参加社保一年可申请常住户口,两种情况可申请投靠迁移,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烟台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出台,三大类人群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投靠迁移申请条件也随之公布。

就业稳定且参加社保一年可申请常住户口

户口迁移政策将有新动向。根据烟台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目前三类情况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合法稳定的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级市市区、县级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各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才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意见也对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作出详解。符合此三类落户情况的人员,在本市具有合法独立所有权房屋者,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对租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管公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租赁型保障房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管房的本市家庭户籍人口,依法订立租赁合同且实际居住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

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过渡期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也被《意见》点题。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问题,下一步将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同时提高此类人群的住房保障,实施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推动“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建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多种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实施“三房合一、租补分离”的住房保障模式,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就业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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