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行政法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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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赔偿,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那么,2017年行政法国家赔偿范围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范文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些帮助!
2017年行政法国家赔偿范围
最高法于2015年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据介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 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
刑事赔偿亦称冤狱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予以的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有哪些区别: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国家补偿的概念: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案例分析】:
案情
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下称征稽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旅顺公安分局民主桥派出所签订了联合进行路检路查偷漏养路费的协议。1996年6月24日,被告征稽所人员会同民主桥派出所民警在旅顺口区三涧堡镇设路卡进行路检路查工作。下午4时左右,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驶入设卡路段,发现前方路口有路检,就调车头向洪家村方向行驶。参加路检的两名民主桥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驾驶吉普车随后前往追查。李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行至丽雅食杂店门前拐弯,由于车速过快,失控撞断路边水泥电线杆,电线杆倒下时砸碎李某头颅致其当即死亡。
死者李某的妻子王某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赔偿李某抚恤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万元。被告征稽所答辩称:我单位进行路检路查,是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对道路行车偷漏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者进行查处,是职责行为。李某违章驾车,因惧怕检查而逃跑,在逃跑中撞断电线杆死亡,我方无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征稽所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路口设卡路检查稽偷漏养路费情况,其行为系正常执行公务。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之夫李某无牌照驾车,即驱车尾追查明情况,其行为并非违法。因此,被告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告之夫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理应主动停车接受路检,而其为规避被告征稽所检查驾车而逃,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责任理应自行承担。因此,原告王某诉请被告征稽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推荐阅读:
依据,不予支持。该院据此于1997年6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交通征稽所和派出所联合上路检查偷漏养路费的车辆,这属于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李某为逃避追查而撞死,原告认为与二机关的追赶行为有关。但这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由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途径解决。本案二机关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对行政相对方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王某欲获得赔偿,应首先向实施追查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如果该机关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原告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赔偿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行为和合同引起的损害,而非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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