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2017-06-26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程序有哪些呢?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指南,欢迎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办理须知

证件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有效期限

1、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

2、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

3、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股东章程

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验资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有限责任公司如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也应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注意:

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

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可由受理机关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书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哪一类的营业执照。

2、申请待审核

等待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核准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受理机关将会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原由。

办理地点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或监管所。

办理时限

(一)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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